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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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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凡是带顶儿、带盖儿的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吧。
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8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1128日通过,现予公布,20186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128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811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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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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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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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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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 文档大全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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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文档大全

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861日起施行。19951221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党员干部作风直接关系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一位党员干部来说,群众不一定看你的宏观规划有多么宏伟,但会从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来判断是非。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1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能否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严格了考核干部的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行政效力,是对广大干部一次深刻的洗礼,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但是要将此项重要内容贯彻实施,还需要不断努力,从多个角度入手,方可落实到位。 坚持依法治国不动摇是核心。“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必须要法制来规范,而制定了诸多的法规,不能严格地施行,则目的就难以实现。所以,只有通过广大干部的身体力行,带头进行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任何事情的解决才更有成效,通过这样地制度,干部的能力才有提升,是其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加强监察力度是关键。在党政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牵涉到诸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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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运用,干部能否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否将其控制在依法的红线内,这就需要各级机关加强监察力度,这既是对是否干部依法治国的督促,同时也是考察干部依法治国的机制,如果严格了依法治国的实施,就不怕任何形式的督查,正所谓“真金不怕火炼”,就是这个道理吧。
提升思想是重要途径。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重大问题,深刻说明了党中央对此方面的重视,想要干部严格遵守,并使其成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提升广大干部的思想就尤为突出了,一个人的思想是其工作、生活的行动指南,一个干部的思想层次如果是落后的,拿在手中的权力本是“权为民所用”就可能变成“权为己所用”。虽然一字之差,但其性质就大相径庭了,只有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来武装干部们的头脑,在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时才能游刃有余,同时也就将依法治国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融入进来了。 党中央把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这是在新形势下结合实际得出的重要考察措施,只有把这样的决定不折不扣贯彻实施下去,才能准确判断出干部工作是否廉洁,才能去伪存真,找到优秀突出的干部。
【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2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中,经济领域向市场、社会的放权,本质上是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回归
一项自我削权的改革,能成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其意义自是非比寻常。简政放权,正是从这样的高度和视野,诠释着现代文档大全

治理的基本逻辑,蕴含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明晰思路。
过去一年,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27.6%民间投资比重上升到63%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一张张稳中有进的答卷上,写满了简政放权的红利。“向深化改革要动力”,动力从何而来?中央政府去年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416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减轻企业负担1500多亿元……事实证明,简政放权的力度有多大,职能转变的速度有多快,市场和企业的活力就有多强。
在这场大刀阔斧的改革中,一个词日益为公众所熟知。“负面清单”,成为简政放权的一个醒目标志。这一行政审批的管理模式,不仅从根本上为市场松绑、为企业减负,更体现了政府的法治思维: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这种对法治的尊崇与遵守,这种“宽待市场,约束权力”的理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行政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掷地有声的论断,不正说明,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承担着多重使命么? 除了打造法治政府的目标,简政放权同样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抗战时期,《解放日报》刊发“精兵简政”社论指出,简政不是“简陋”,也不是粗枝大叶的“简略”,而是“建立正规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今天的简政放权,同样如此。简政放权,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才能跑起来。”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取消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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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政审批权限以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体现的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要求: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作为一项攻坚改革,作为一场自我革命,放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简政放权不会毕其功于一役。九三学社中央一份提案指出,近年来,与行政审批相伴而生的中介评估,存在项目不断增设、费用日趋增加的态势,如施工图审图费就比5年前增长近4倍,这在另一个方向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一位省人大代表制作“行政审批长征图”,显示一个投资项目在当地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历经30多个环节、要盖上百个公章,最少需要272个审批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中,经济领域向市场、社会的放权,本质上是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回归。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运行与政治文明的自我完善,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两只手命题”是中国改革进程中的核心命题。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20多年间,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再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两只手”的关系不断优化、作用更加明确。在未来改革征程上,让“看不见的手”更有效,让“看得见的手”更有为,我们必能更好地文档大全

改善公共治理、打造现代政府,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现代中国。 【关于行政效能革命心得体会3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简政放权正日益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
不过平心而论,这项改革与社会期望还有一定差距。有的市场主体认为,一些应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悬而未决,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效果不明显、不直接,个别行政审批事项明放暗不放,在“最后一公里”无疾而终。
要放就要一放到位,就要立竿见影。事实证明,政府部门只要敢于割自己的肉,削自己的权,简政放权的效果就会即刻彰显。今年以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刀阔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
相形之下,也存在一些政府机构与改革背道而驰。他们沉浸在固化的部门利益中,盘算着在改革浪潮中“独善其身”。个别部门避重就轻,打着“小算盘”,唱着“小九九”,对本应全部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进行一番分解后,抛弃细枝末节,留住核心权力。还有的部门玩起“躲猫猫”,趁改革之机把易于担责的事项放出去,把包袱甩出去。 种种现象说明,简政放权的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此时,数量固然重要,但含金量更具意义。下一步,要对仍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梳理,对已向社会公开的权力清单审核把关,依照现有法律法规一一对应,做到能取消的尽量取消、不下放,避免遗留尾巴。要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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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坚决拆除部门利益的藩篱,打破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让权力回归本位,把本该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 放权到位,监管不能缺位。现在,一些部门对事前审批很迷恋,对事中事后监管却很迷茫。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必须一手抓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一手抓及时跟进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市场体系的基础,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让政府部门在最需要的地方发挥最有效的作用。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001031日发布,自2018101起施行。下面就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03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88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810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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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6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88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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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文档大全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7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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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文档大全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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