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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A或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或B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会员患病时,须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病历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卡》到园区公积金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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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会员自公积金个人专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会员发生中断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会员在补缴公积金所对应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自缴纳公积金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退休会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款达到当年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最低存款额的; (四会员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
第八条 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是为了保证会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其来源为:
(一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储额;
(二会员普通专户(特别专户填补医疗专户存储额; (三会员用现金补足最低存款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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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补足医疗最低存款时,如其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需同时按退休之年的上年度的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参加C计划的会员其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退休之年的上年度的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一次性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会员按照《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在扣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及留足个人帐户储存额后,余下的款额可用于填补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不足部分,需由会员用现金补足。
第十二条 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园区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按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关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退休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补足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