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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全面解读
背景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1】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3】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施行。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
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尤其是近几年来,离婚的人数年均增幅达7.65%,与此同时,年轻人的结婚意愿却在不断下降,婚姻前景的不可预知性使更多的人愿意留在婚姻的殿堂之外,于是出现“未婚人口老龄化”和“离婚人口低龄化”并存的奇特现象。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