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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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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日期:2010-7-21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区政府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审计管辖第四条区政府成立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接受区审计局委托依法对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内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的项目之外)实施审计。审计中心人员、财务和业务独立运作,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中
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审计中心的工作职责是:受区审计局委托,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变更,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六条审计中心应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区发改、监察、财政、税务、国土、建设、环保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投资审计工作。第七条审计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审计中心制订。所需经费列入审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证。第三章审计监督的范围第八条审计中心对以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一)由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二)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第九条审计中心对以下与项目有关的工程量、造价、工期等方面变更实施事前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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