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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时间:2018-05-23 18:44:55    下载该word文档

2018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2018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

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7731前迁入,并在20179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5731前迁入西藏,并在2017930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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