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18]41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银保监办发〔2018〕41号)
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原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1+4”系列文件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持续推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的全面落地,积极化解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稳妥处置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行业风险总体可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经验不断积累,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将2017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7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工作
(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风险研判与防控。
2017年4月11日,举办全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培训班,坚决拥护和服从4月9日党中央对***涉嫌严重违纪进行组织审查的决定,要求全行业深刻认识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作用,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4月21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明确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对保险公司提出39条风险防控措施。5月至7月,选择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41家公司作为重点督导对象,组织17家保监局对其文件落实情况开展现场督导,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全年多次召开党委会和主席专题会,专题研究行业重点风险和重点问题公司情况,提前研判、准确把握行业风险,安排监管力量对重点公司进行重点盯防,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每季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按照党中央统
一部署,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每季度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分析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决定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和监管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2017年,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会议共下调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60家次,提出完善公司治理、责令增加资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期整改虚增偿付能力问题等监管措施和任务27项。
(二)深入推动偿二代全面落地实施。
首次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5月27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保监财会〔2017〕143号),要求各保险机构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12月22日,印发《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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