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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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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0【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1/5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修改为“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修改为“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书面申请”修改为“申请”,“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0个工作日内”,“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二款中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七、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的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九、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修改为“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2/5
>>>>>>>>>>>>>>>>>>>>>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