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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作者:朱尚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无罪推定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上在刑法上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制度,其意义和价值都更好的阐释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因此,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正确实施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关键词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原则存疑不起诉作者简介:朱尚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8-01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裁判之前,均是无罪的,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即一个人在经法官判处之前,不能认定其罪行,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保护。因此,人权保障和反对封建专思想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与人权有观的规则被更好的保障与实施。对于文明社会的推动有着更好的促进作用。通说认为,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具体体现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只有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在进行审判时,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三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形成了规范的法律体系,使法律实施的内容更加规范。二、罪推定原则的规则与特点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阶段。在贯彻实施中形成了一套缜密的细则,立法者在构建法律法规时,都仅仅围绕着这样的原则,通过规则的实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1.控诉方对案件负有举证的责任。负责收集证明被告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并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对案件不利自己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并且并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被任何机关和组织强波作出不利其自己的行为,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4.疑罪从无。随着时代的发展,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更应该严重的按照法律的规则和意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但需要说明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法律地位的推定,而不是法律事实上的推定。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以无罪為假设点,由控方提供的证据来表明犯罪行为的成立,然后根据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作出判决。三、存疑时有利与被告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以上原则推断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交叉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案件存在一定的作案事实,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一定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而无罪推定则是从审判前无罪的角度来判案。因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四、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首先,两者对诉讼行为规范的侧重点不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案件存在合理的疑点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是在诉讼过程中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利的限制。正确的引导执法机关的行为。而无罪推定原则从消极方面,限制了执法机关的不合理的行为,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其次,两者逻辑前提不同。无罪推定原则是在案件审判前,设立被告人法律地位上的无罪,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等进行推理和演绎,并同时演化出相关规则;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则是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尽管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公平,但从重处罚可能会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利于法律的根本价值目标,在社会上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联系刑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因此,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都有着共同的目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真正的做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共同的目的在两者的适用上必然会产生共同的影响以及存在相互借鉴之处。故而,两者有着天然的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涉嫌某起案件时,无罪推定原则设定了当事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由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推翻案件,当收集的证据只是部分推翻了案件,这样就存在了案件存疑的情况,此时,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因为对存在存疑时,案件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在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下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原则,在适用时,必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指在未经法庭宣判前,其法律地位处于无罪。同时由检察机关通过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事实,而当无法推翻或者无法完全推翻这样的预设前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时,应当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作出裁判。因此,在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时不应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参考文献:[1]沈德咏,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下)——刑事诉讼证明.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约翰·斯普莱克著.徐美君,杨立涛译.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美]罗纳尔多·戴尔卡门.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4]吴学斌.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例外.法学杂志.20066).[5]汪建成.从逻辑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应性.人民检察,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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