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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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落户政策
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分
硕士 分
本科 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6分 4分
8分
21
24
27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二等奖 三等奖
8分 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5分 3分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3分 3分 1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
5分 2分
5分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5分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5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二: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分
附件三: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 以及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