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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扬州市邗江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报考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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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市**区教育系统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报考指南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1年3月**市**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现就2021年3月**市**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等报考资格条件时限及其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5年3月30日至2003年4月2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1年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已聘用在江苏省内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教学岗位工作达5年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3月30日及以后出生)。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如:岗位要求“具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二年。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俭学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
(三)其他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毕业生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及以前。
在招聘结果备案前,普通高校2021年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同期
毕业人员须提供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情形外,招聘公告及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应聘人员需在2021年4月2日及以前具备。
二、关于学历问题
(一)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应聘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普通高等学历)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应聘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二)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1、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2、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3、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可核验),可以报考。
(三)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此外,其他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招聘条件中要求“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报考问题 招聘条件中的“2021年毕业生”,指在2021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1年8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19年和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迄今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考核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的岗位。
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应聘“2021年毕业生”岗位时须在备注栏注明:本人于____年_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学校)。本人郑重承诺:毕业至今,从未落实过工作单位,且档案保留在___________。若本人所填信息虚假,愿承担包括取消聘用资格、纳入诚信记录等在内的一切后果。
四、关于专业审核问题
在报名阶段,对于招聘岗位设置具体专业的,如有拟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名称不在该岗位所列具体专业范围内,在2021年3月月31日16:00之前,其所提供相应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材料,证明与拟报考岗位所列专业非常相近的,**市**区教育局审核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并可以此专业报考该岗位的,该专业需及时上网公布。
五、关于回避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
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