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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16 17:05:49    下载该word文档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食药监发〔20188【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陕食药监发〔2018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1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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