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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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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华中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一般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到达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一般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一般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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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我校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一般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打算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打算,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扬、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状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用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协作学校有关部门对录用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打算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依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进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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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打算。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打算,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依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打算和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打算,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用矛盾问题。预留打算不超过招生打算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打算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亮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录用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全部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我校录用标准的考生,我校根据投档成果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支配上,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用,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极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极差。同一专业录用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用,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果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打算录用。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假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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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为4C及以上且技术科目合格。理工类专业录用选测物理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录用选测历史的考生,在专业支配时根据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假如分数和等级均相同,则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成果进行专业支配。在内蒙古实行"招生打算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用'的录用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缺乏的状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成果择优录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缺乏,将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打算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缺乏则将剩余打算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打算。 第十七条报考英语〔免费师范生〕和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与口试且成果合格。报考英〔师范〕外国语言文学类的考生,外语单科成果原则上不低于120分〔总分 150分〕。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八条特别类型招生录用方法,根据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方法执行;艺术类专业只录用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考范围内的专业,生还须参与统考并合格〕;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用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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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精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中,免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来物价部门规定的我校学年制学费总额,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学年人;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学年人。我校将依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360元。若港澳台学生选择入住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1400元。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7080,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http://zs.ccnu.edu.cn电子信箱:zb@mail.ccnu.eud.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27-67868009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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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华中师范大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改变,以改变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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