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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厦府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0〕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网信、工信、人社、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时限开展审核,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