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
一、什么是“五七工”?
“五七工”是指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曾在城镇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八、九十年代类似上述用工的人员。
二、“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什么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5号)精神,及《兴安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五七工”参保工作。
三、“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原城镇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兴安盟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按“五七工” 身份参保。但不得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五七工”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缴费年度:1996年1月--2010年12月
2、缴费基数:缴费年度我盟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缴费比例:20%
4、补缴利息:按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收利息。
5、个人账户:按现行“五险合一”软件的个人账户规模补建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现有个人账户标准计息。
个人账户按现行参保人员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五、“五七工” 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调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内政办字[2006]253号文件规定,按我盟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内政办字[2006]253号文件执行,其中70岁以上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56个月计算。
2、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起按月计发。
3、对原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五七工”,办理养老金核发手续时抵扣2011年已享受的相关待遇。
4、“五七工”参保享受待遇后,从2012年开始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5、“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其档案材料由当地社保局按现行政策统一管理。
六、“五七工”申报登记由哪些部门负责?
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负责对所属企业“五七工”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初审。 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五七工” 申报、登记工作由企业负责;已改制重组的原企业“五七工” 申报、登记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已关闭、破产、解散的原企业“五七工” 申报、登记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五七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负责。
各旗县(市)审核工作小组要对所属企业的“五七工”进行审核,盟农牧场管理局负责所属各农牧场“五七工”的审核,审核材料报盟社保局进行复审。 盟社保局同时负责盟属企业及中区直驻乌企业的 “五七工”审核工作。(“登记表”由企业到盟社保局领取,并负责组织填报,社保局不受理个人申报登记)
七、“五七工”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1、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1)、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能够证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 3、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供原始档案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相关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奖状、照片、第三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4、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向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可向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统一组织调查,出具证明材料。
八、何时授理“五七工”参保?
1、5月26日—6月30日,企业、原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保障所)对所属企业“五七工” 申报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并填表登记、建立档案、进行公示。
2、7月1日—7月15日,盟社保局及各旗县(市)领导小组对所属企业、原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上报的“五七工”档案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3、8月1日—10月30日,按照自治区审核意见批转执行。 组织“五七工”缴费、核定待遇并发放养老金。 (今年的“五七工”参保登记工作一次性结束后,不再受理) 九、参保人员死亡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丧葬补助金如何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一致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全盟上年度在岗职工4个月月平均工资。
兴安盟社保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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