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侦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侦查

时间:2019-03-07 10:33:26    下载该word文档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2]106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2.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湘司发[2012]106号)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有效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科学、文明、规范执法水平,现就加强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刑事法律援助适用阶段由以往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加强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活动,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是深入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步骤。对于引导和稳定犯罪嫌疑人思想情绪,实现在押人员法律保障的平等享受,规范相关诉讼行为,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管理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认真履行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告知、申请、通知工作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其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应当向其送达《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3、对在侦查阶段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自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确认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达《通知辩护函》、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立案通知书副本以及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4、侦查机关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连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过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羁押场所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5、看守所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连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告知办案机关。

6、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律师姓名及所在的执业机构。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告知、申请、通知工作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人民检察院在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安排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连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3、对在审查起诉阶段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确认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达《通知辩护函》、批准逮捕书及起诉意见书副本。

4、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指派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意见,并在起诉书或者不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其中应注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姓名及所在的执业机构。

(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实施

1、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函告要求指派的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它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看守所在押人员本人或者家属无法提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关证明的,可由看守所或者办案机关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羁押的,函告转交申请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由其转交决定书。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看守所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在押人员需以书面方式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与办案机关联系,并提交《刑事法律援助公函》。承办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不同意的,应当记录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6、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