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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目标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指明了今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开启了我国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的历史征程。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会议和《纲要》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 一、义务教育必须是公平的教育 《纲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和手段。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免费提供的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除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外,更应当体现公平性。 义务教育的公平首先体现在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上,《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是对适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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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供的法律保障。同时,《纲要》还特别提出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就学困难而辍学”的新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做到“学有所教”。 义务教育的公平关键是机会公平。据2009年的一项调查显示,56.5%的人认为存在教育不公问题,反映最强烈的是接受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的机会、接受教育的程度和质量等方面。义务教育的公平事关起点公平,许多人所说的“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就是这个意思。个体早年义务教育机会不足与日后政治权利缺失、疾病、贫困等彼此强化,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的“不平等陷阱”。因此,《纲要》提出:要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机会的公平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关键的。 义务教育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因此要正视现实,正视差距,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纲要》提出教育资源要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义务教育的公平还要体现补偿原则,对客观存在的弱势群体给予补偿和帮助。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按照以输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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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改扩建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基本满足需要。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努力缩小差距。 同时,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要更加重视教育公平,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努力消除歧视和教学不公平现象。 二、义务教育应当是均衡发展的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是《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也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更是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保障。《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纲要》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予以明确下来。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