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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证辨真伪
为预防和减少纠纷,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这些还是略显单薄而不足,为保证合同的真实和,合法有效,还必须借助签证机关和公证的权威与途径.
合同的签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合同的公正是国家公正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程序,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作出证明的一项制度.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和或履行能力的真实性,可靠性不了解,或者对合同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把握,就可以借助鉴证和公证的审查,帮助自己订立真是,有效的合同.
鉴证机关和公证机关主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是否平等自愿,合同条款是否清楚,完备等.除此之外,还给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法律帮助.实践证明,鉴证或者公证对于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防止减少经济纠纷,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发现和禁止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鉴证和公证都实行自愿原则,即鉴证或公证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和程序.合同是否鉴证,公证,或者是选择鉴证还是公证,都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过去有些人,甚至有些管理机关以合同未经鉴证或公证为由,认定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以致当事人的正当请求不予法律的保护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鉴证或公证上认识上的偏差,执行中的错误。
但是,自愿鉴证或公证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例外规定;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从实际中看有些合同,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一旦出现差错,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自身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尽量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有些地区规定,当事人在订立重大合同时,必须办理公证.例如,武汉市公证办法规定,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应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公证或必须公证.对国家有关机关来说,法律必须规定公证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会被视为没有成立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公证的,也必须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成为制约合同效力的一种手段.如果当事人协议公证后又未申请公证,该合同不能把认为已经生效,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在订立合同之初,发事人因互补摸底协议公证,经一段时间了解,认
为都有履约诚意,就渐渐打消顾虑,有的怕麻烦,有的怕影响交情,有的则不愿多花钱,完全将“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的诺言置之脑后,以致其中发生经济纠纷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企业在申请鉴证或公证时,还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其一:是鉴证,公证,证人,证明人是不同的.实践中我们经常遇见把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