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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同济大学修订《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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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学〔201859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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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5
附件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具体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2.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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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目前标准为: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2.限制条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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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1)上一学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处于违纪处分期内者;
7)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3.其他条件: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原则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由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除特别说明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原则、奖励与监督参照《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评审程序及办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评审年度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纳入统一评审范围内的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2.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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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在向培养质量较高的院(系)、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予以适当倾斜,并综合考虑各单位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基础上,确定院(系)名额分配方案。
3.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将名额下达至各院(系)。其中,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弹性分配,(系)未用完名额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4.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申请支撑材料的起止时间段界定如下:1申请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可使用入学前三年内的各类支撑材料,但不含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经使用过的材料;2)除特别说明外,其申请材料的时间段将从2019起(含2019年)基本固定,即从上一年度91日至本年度831日;2019年前,申请支撑材料的时间段一般为上一学年申请截止日至本学年申请截止日;申请的各类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3除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外,作为评审支撑材料使用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同济大学。
5.各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范围内评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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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汇总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及材料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第七条 奖励发放
1.秘书处将最终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2.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院(系)应及时将荣誉证书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附则
1.各院(系)应根据本细则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秘书处备案。
2.本细则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2015年颁布的《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研〔201541号)除第五条第4款相应规定执行至2018年外,其他条款同时废止。
3.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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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2018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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