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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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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清单

  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清单

  一、市公安局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市公安局党委是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县级公安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具体责任清单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

  1、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协调,注重系统谋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结合实际,制定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年度工作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党委主要负责人发表讲话进行动员部署。

  3、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在局机关开展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活动,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4、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不包括研究案件)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5、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平时跟踪督促指导、半年及年度检查考核的工作措施,每年底由局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注重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6、坚持落实述责述廉制度,把述责述廉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党委班子成员结合年度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撰写述责述廉年度报告。市局纪委每年组织部分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述责述廉,并组织测评。

  7、每年12月20日前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书面专题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选人用人责任

  8、严格执行,认真贯彻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确立“两公四重四个不一样四力戒”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营造“务实重干、奋力争先、风清气正、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和政治生态。

  9、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做到干部选拔任用重点环节和基本流程有据可依、有迹可查。

  10、切实履行好协管干部工作职责。

  11、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实绩考核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和等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

  12、认真落实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任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制度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考察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3、深入推进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全覆盖,严格按照岗位范围和任职年限要求,有效实施交流轮岗,做到常态化。

  14、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跑官要官、拉票说情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5、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问责。

  (三)作风建设责任

  16、坚持抓常、抓细、抓长,驰而不息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和厅党委二十条规定的贯彻落实,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坚持铁面执纪、越往后越严。

  17、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把握重大节日和问题多发时间节点,加强明查暗访,敢于动真碰硬,定期排查并治理作风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对突出问题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专项整治,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和回潮。

  18、严格执行、和省厅、市局相关配套规定,从严控制资金使用,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反对铺张浪费。

  19、扎实推进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20、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和完善“两清单一办法”,制定完善加强作风建设的具体制度和规定,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长效化。

  (四)教育监管责任

  21、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加强从严治警,严格执行和,以“六大纪律”为尺子,严明纪律底线,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2、认真落实,坚持抓早抓小。对新入警的民警和新提拔晋升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教育。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谈话提醒、及时查纠整改,做到防微杜渐。

  23、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党委班子成员,党委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局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采取集体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每年至少约谈一次部分局直单位和县级公安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直接交流思想,当面指出不足,督促问题整改,通过“红脸出汗”压实责任。

  24、针对在处分执行期、问责期等特殊时期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引导和谈话交流。

  25、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加强对外宣传,强化舆论引领。

  26、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反腐倡廉法规,作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局直各级党组织“三会一课”学习的重要课目,作为各警种、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27、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抓好正面示范教育、反面警示教育,强化岗位教育、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公安民警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能力。

  28、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给机关民警上一次集体廉政党课,党委班子成员每年给分管、联系单位的民警上集体廉政党课。

  29、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推进公安廉政教育基地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廉政文化专题活动。

  30、建立健全队伍纪律作风分析研判制度,按照规定开展队伍纪律作风状况的分析研判并上报工作情况。

  (五)维护群众权益责任

  31、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经常性联系群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践行群众路线,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创新群众工作方法。

  32、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机制,不断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工作,落实并适时制定出台新的便民服务措施,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评议。

  33、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定点联系、住村走访、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结对帮扶以及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的“双联系”制度,推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34、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整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公安形象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及“顽症痼疾”,着力遏制冷硬横推、庸懒散奢等问题,坚决制止吃拿卡要、乱收乱罚、与民争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六)源头治理责任

  35、深入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定和部署,深化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36、深化党务、政务、警务各领域办事公开工作,建立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深化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安机关职能转变“接、放、管”工作。持续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大效能问责力度,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公开化和信息化。

  37、完善并落实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管控制度;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五个不直接分管”以及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

  38、积极构建以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人事、法制、信访等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为主导,涵盖主要业务警种部门的执法执纪大监督工作格局,着力建立和完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通报、会商、追责、治理“一条龙”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办案、管理服务、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9、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按照坚持、加强、创新的要求,严肃认真开展组织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完善和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40、以整风精神开好每年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增进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41、根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着力推进责任追究常态化、规范化。对出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等情形的,严格实施问责追究。

  42、完善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主动通报和沟通情况,不断创新载体,组织开展检查、考察、调研、座谈活动,切实发挥好特邀监督员的作用。

  (七)支持保障责任

  43、落实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两个为主”、“两个覆盖”的要求,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充分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

  44、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及时听取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等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执纪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明确执纪审查的工作重点,牢牢把握执纪审查的正确方向,做到有贪必肃、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45、支持、督促并推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46、优化执纪执法环境,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为纪检监察部门正常有效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47、积极探索建立向主要警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制度。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注重选调熟悉法律、经济、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民警充实纪检监察队伍。

  48、支持和配合巡视、派驻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抓好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按时报告整改情况。

  二、市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

  市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局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责任清单如下:

  (一)牵头抓总责任

  1、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谋划、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切实做到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每年年初组织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议,亲自发表讲话,并与局党委班子成员签订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3、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和请示,及时审阅签批,提出办理意见和工作要求。

  4、定期主持召开局党委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关安排部署。

  5、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及时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行“一为主两报告”制度。

  6、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部门协调联动,不断深入推进局机关和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教育监管责任

  7、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遵守党章党规和个人廉洁从政的情况汇报,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

  8、坚持落实廉政谈话与约谈制度。每年与党委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对新提拔晋升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教育。采取集体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每年约谈部分局直单位和县级公安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通过“红脸出汗”,压实工作责任。

  9、加强对局党委班子成员的严格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纠正。严格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对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承担起主要领导责任。

  IO、加强对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了解掌握其贯彻局党委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及廉政勤政等情况,发现有履责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责的情形,及时约谈警示并督促整改。

  11、对局直各单位党组织和县级公安机关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责任制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组织实施问责追究。

  (三)表率引领责任

  12、带头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13、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

  14、带头执行,严守组织人事纪律。

  15、带头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6、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五个不直接分管”、“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7、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市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清单

  市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清单如下:

  (一)承担分管职责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联系单位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同研究部署、同推进落实、同检查考核,对重要工作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

  2、督促指导分管、联系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细化责任分解,明确项目标准、实现目标和工作时限,逐项抓好落实;制定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廉政教育、规范权力运行等具体措施,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3、督促检查分管、联系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半年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一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对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专题报告市局党委并抄送市局纪委。

  (二)强化教育监管

  4、加强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肓管理监督,对其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小过即问、小错即纠,不遮掩、不护短;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5、督促指导分管、联系单位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规定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给分管、联系单位党员民警讲授一次集体廉政党课。

  6、认真开展廉政谈话与约谈。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政谈话,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违纪违法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等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专项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严肃批评,责令整改纠正。

  7、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支持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人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支持配合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针对巡视机构、纪检监察以及审计部门发现的和干部群众反映的涉及分管和联系单位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纠正,并切实督促整改。

  (三)自觉廉洁自律

  9、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及厅党委二十条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

  10、自觉接受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11、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2、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撰写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报告,接受组织考核、监督和评议。

  四、市公安局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

  市公安局纪委对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具体责任清单如下:

  (一)组织协调责任

  1、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责任分解,协调和组织局直各部门、警种抓好措施落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2、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掌握情况,注重系统谋划,向局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持续性工作部署建议;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阶段性、即时性工作安排建议,协调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通过组织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对局直各部门、警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局直各部门、警种执法办案、管理服务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集中整治建议并进行监督检查。

  5、对因工作不力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问责追究。

  6、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优先审查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协助党委落实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并完成由纪委承担的整改任务。

  7、做好巡视成果运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依纪依规分类处置;督促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8、每年年初向局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责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维护党纪责任

  9、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10、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六大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置于首要位置,坚决查处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

  11、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和忠诚教育,不断增强公安民警组织纪律观念,督促党员民警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执行中央“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坚决纠正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三)党内监督责任

  12、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方面所承担的职责。

  13、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监督检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14、突出“关键少数”,加强对局直各部门、警种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5、认真落实局纪委负责同志参加局直各部门、警种领导班子以及下一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16、认真落实,切实履行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职责。

  17、严格落实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要求,逐步完善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及时警示提醒,监督整改到位。

  (四)正风肃纪责任

  18、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落实,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持之以恒地查纠“四风”。

  19、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紧盯关键节点,组织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队伍作风建设状况,深入发现和纠正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有针对性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20、对心存侥幸,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仍然顶风违纪的,从严查处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摄。

  21、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直各部门、警种贯彻执行、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2、认真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关于集中整治作风建设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治理工作。

  23、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体系,拓展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及时核实查处作风问题举报反映。

  (五)纪律审查责任

  24、坚持有腐必惩、有案必查,严格履行纪律审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效减少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25、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积极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审查力度;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26、完善案件线索监督管理,依托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建立健全线索统一管理、分级办理制度,严格落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的情况报告制度。

  27、严格办案程序,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及时移送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并跟踪问效。

  28、落实纪律审查安全责任制,严格审查程序和审查纪律,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纪依法安全办案。

  29、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

  30、定期汇总分析信访举报投诉以及查办的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建立违纪违法预警预告机制。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六)廉政教育责任

  31、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党性观念,明确纪律底线,提高党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32、每年采取制作并组织播放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运用反面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3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廉政文化系列创建活动,积极传承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引导广大民警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优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家风,推动警营风气持续向善向上。

  34、健全并落实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和宣传引导机制,有效发挥网络平台的监督和宣传作用。

  (七)制度健全责任

  35、协助局党委并督促指导局直各部门、警种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及运行监督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干部人事、资金管理、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

  36、督促指导局直各部门、警种创新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和规范执法的制度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落实、动态监控、预警处置、检查评估四项机制,形成覆盖各部门、各警种、各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网络。

  37、注重实践探索,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履行监督责任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38、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述责述廉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局直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局纪委述责述廉,其他班子成员在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综合考核或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中,在本单位的干部大会上述责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39、建立并实行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巡查监督的作用,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查监督重点内容,加强对局直各部门、警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六大纪律”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强化震慑警示效应。

  40、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合与协作,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等有关规定,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

  (八)自身建设责任

  41、深入推进“三转”,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章党纪、廉政法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

  42、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面审查、管住多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监督理念,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水平。

  43、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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