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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016_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Word版_局部修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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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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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筑,独立建造的老年照料设施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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