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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京兴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第56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
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的标准是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左右。第二章供应对象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上述规定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八条家庭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上述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十条家庭资产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出售的,其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第三章审核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