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委[1996]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25
【实施日期】199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沪委〔1996〕5号 1996年3月25日)
为了把市委制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法工作三个三年规划落实到基层,切实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城市的现代化管理,加快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在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财力支配、社区公建配套等方面,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原则是: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随着上海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以及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相关事权的下放,街道、居委会将在市政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因此,街道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充实街道财力,使街道、居委会更好地行使职能。
--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紧密相关,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目前,街道、居委会承担的社区管理尤其是市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质量与居民的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日益密切。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将相应的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到街道、居委会,形成责任清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社区管理体系,真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的原则。随着事权的下放和责任的转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原则,相应调整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同时转换机制,将经营、作业行为与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从组织上保证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
--以街道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管理是街道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街道要运用多种形式,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以及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搞好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具体政策意见如下:
一、关于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和体制问题
(一)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委的派出机关,在地区工作中起领导核心作用。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区政府的委托,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街道党工委、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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