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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20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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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20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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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18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我校继续开展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为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特制订本招生简章。

一、领导机构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请对象

高校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①符合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②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③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计划数遵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具体招生专业(类)、报考要求等详见附件。学校原则上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报名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四、报名办法

1、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申请表(报名完成后由系统生成打印),请按页码从小到大的顺序上传;

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3、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或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4、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及其他反映学生成长与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须考生本人亲笔签名,保证其真实性。其中,材料1、4须由所在中学审核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材料2、3、4请在报名系统的附加材料中上传。所有申请材料均无需寄送,我校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考生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扫描件须清晰可读。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或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报名无效。

五、资格认定

对户籍、学籍资格经生源省(区、市)审核通过的考生,学校根据其思想品德、学科特长、高中阶段全面表现及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材料审核,择优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将于5月31日前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六、录取办法

1、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法医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报考护理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浙江考生须符合所报考专业(类)对高考选考科目的要求,江苏考生须符合所报考专业(类)对高考科类及选测科目的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BB及以上,其他省(区、市)考生须符合所报考专业(类)对高考科类的要求。

2、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填报高考志愿时,具体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经公示的入围专业(类)范围内。

3、获入选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后,学校依据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高校专项计划志愿、高考成绩总分,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并根据我校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择优安排录取专业。

对于浙江及其他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

4、录取时学校可根据各省(区、市)入选资格考生填报志愿及生源质量情况,对招生计划在省份间进行适当调整。

5、录取结果将于7月25日前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七、监督及申诉

3、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以及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新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八、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512-********、67507943传真:0512-********

招生就业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邮编:215021

九、其他

1、本简章内容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2、学费、住宿费按江苏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3、我校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相关工作。若发现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中介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本招生简章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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