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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22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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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用“划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水涌”形容2010年对于房地产业接二连三的调控政策并不为过,其针对性之强,力度之大是近年来罕见的。从2010年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还包括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各城市陆续出台的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后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不过,频频刷新的“地王”记录,以及仍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令政策执行效果和政府公信力屡遭诟病。

2010年房地产土地调控政策要点整理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1.21

要点: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二、打击囤地行为,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出台时间:2010.1.28

要点: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8日在全国土地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国土部将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用地;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对囤地炒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2.27

要点:国土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中国国土资源部称,将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将被禁止拿地。

四、《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3.08

要点:国土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商品房用地出让、打击囤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五、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出台时间:2010.3.12

要点:国土资源部称,将于2010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六、慎重出让住房用地,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出台时间:2010.3.22

要点:国土资源部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七、打击囤地国土部上演土地风暴

要点:4月打击国土出台15日,国土部公布今年住房供地计划,土地供应量同比大供应量住房今年幅上涨。

5月25日,国土部、监察部通报61万亩“未报即监察部通报上涨用”违法用地,16个地级市被点名。

八、国土部1457宗闲置土地黑名单出台时间:2010年8月2日

要点: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统计表1457全国交予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这份“黑名单”做一次全面的黑名单根据全面风险排查。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黑名单融资土地同时期盈科地产因囤地被罚、大龙地产拍得的北京北京时期某地块则因土地闲置被收回。

九、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建设城乡住房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房地产建设通知》)出台时间:2010年9月27日

要点:《通知》规定,没有完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规定了土地竞买人有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等4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2010年房地产金融及其它调控政策要点整理

一、二套房贷首付不得低于40%出台时间:1月10日

政策: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二套房贷首付不得低于40%;同时在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等方面落实了实施细则。

二、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需公开房源及售价出台时间:4月13日

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13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二套房贷首付不低于50%出台时间:4月14日

政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其中提出了四项措施,被称之为“新国四条”。其中最严厉的要属: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四、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出台时间:4月17日

政策: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明确,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五、经适房只能自住违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出台时间:4月27日

政策:4月27日消息,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六、北京出台“限购令”出台时间:4月30日

政策:4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其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临时性措施,引起业内外强烈关注。

七、加强对廉租住房管理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出台时间:5月5日

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八、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认房又认贷出台时间:6月4日

政策:6月4日,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通知规定,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或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人都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首付5成,利率1.1倍。

九、“夹心层”住房之困有望破冰出台时间:6月12日

政策:6月12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了保障土地供应等相关政策支持。

十、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出台时间:9月29日

政策:9月29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一、银行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出台时间:10月19日

政策: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十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出台时间:10月20日

政策:住建部称,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与此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上调。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十三、房贷七折优惠利率取消出台时间:11月1日

政策:10月底,多家银行总行已向分支行下发通知,从11月1日起,全面取消房贷七折利率,首套房首付最低30%,利率优惠下限调整为同档期基准利率的8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50%,利率执行同档期基准利率的1.1倍。

十四、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台时间:11月3日

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11月3日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五、“限外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出台时间:11月15日

政策:继各地限制非本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出台后,外汇局2010年11月15日出台规定,限制境外个人及机构在境内购房。11月15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二度加息出台时间:12月25日

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中,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最大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14%上调至6.40%。

十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再次上调出台时间:12月26日

政策:在央行宣布加息的第二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从2010年12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2010年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要点整理

一、税收始终是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在第(二)项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二、营业税调控手段有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9]157号出台,标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从此房地产市场消费的促进政策开始转为抑制政策,其目的还是在于遏制通过炒房获利的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但该政策主要作用于二手房交易市场,通过提高交易税费成本降低交易利润,从而间接影响一手商品房市场,因此其调控效力有限。

三、个人所得税凸显调控作用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2010年5月31日发布,强调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文件本无新意,但从各地反响来看,其个人所得税调控目的作用明显。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政策变化前后,同样是成交价50万元的房子,若有10万元的交易差价,个人所得税支出核定征收至少增加10000元。20%税率差额征收也有20000元左右税金支出。该政策直接作用下,河北省省会石家庄的二手房市场成交量呈大幅度下滑趋势。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旧话重提意义大于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2010年5月12日发布,该文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类同,本无新意,也难以在税收调控中发挥有效作用,但旧话重提,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对于房地产市场运用税收手段调控的态度。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开发产品只要办理入住手续,不管是否实际竣工备案,均应视为完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所述方式结算计税成本,计算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重磅出击,预征清算同时收紧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2010年5月19日发布,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清算收入应以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质量保证金扣除以发票开具为依据;

3、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进一步细化;

4、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支付的契税可按规定扣除;

6、拆迁安置用房视同销售;

7、进一步明确转让旧房准予加计扣除期限问题;

8、清算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其中,对于土地闲置费,规定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该文给予了明确: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这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所规定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依据条例规定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自2010年5月25日发布,该文所规定的调控原则一是预征率大幅上调,二是核定征收率大于5%。且强调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这从各地对于该文的反响可看出其重磅出击的调控效果。

1、2010年8月27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1)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2、《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规定: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93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预征率调整为: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写字楼为3%;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查账清算条件下,预征率的提高不一定提高企业的最终税负,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绷紧的资金链影响非小。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虽非调控手段,但是对于实务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给予了明确。

六、契税向首购普通住房倾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为落实以上政策,各地均发布了具体政策规定。例如《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31号)就具有一定代表性: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2、住房购买人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户口簿记载的未婚购房人没有住宅房屋登记记录(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的,所购房屋即视为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购房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出具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体现了税收调控的另一方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给予税收扶持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利用原土地拆旧返新,一般不需要另购土地,若全部改造均用做安置住房,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非安置住房不能免税。例如,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方米,年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则开发商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0000×(80000-50000)/80000×5=93750元。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没有强调是否为普通住宅。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

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税收调控方向吻合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保障房建设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主导政策。

房地产行业除上述列举的部分专属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配套法规也均适用于房地产企业,由于不具有属于房地产专属特征,故在此不再赘述。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2、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单干。

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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