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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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假期长度 序 名称 号
国企
私企
1、《国家劳
工资支付标准 相关依据
动总局、财政
1、经单位批准,
部关于国营企
1、法律没有强制
酌情给予 1-3 天婚 假。
1
2、晚婚(比法定
业职工请婚丧 假和路程假问 题的通知》;
2、《广东省
规定法定假。
2、晚婚(比法定
婚假 婚龄迟三周年以上
婚龄迟三周年以 上初婚的)者增
视同正常出勤
初婚的)者增加
10 加婚假 10 天。
天。
总结:至少
10 总结:至少
11 天。
天。
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
3、《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 定》。
1、《国家劳
动总局、财政
1、直系亲属(父 1、法律没有强制
2
部关于国营企 业职工请婚丧 假和路程假问 题的通知》;
2、《中华人
母、配偶和子女) 规定法定假。
总丧假 死亡,经单位批准 结:视单位管 理视同正常出勤
情况而定,单 位给予 1到 3天丧假
总结:至少 1 天。 不给也不违 法。
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
定》。
(一)生育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 35 条: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 五日;第 37 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 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 助⋯⋯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
3 产假 法》第 6 条:女职工⋯⋯。生育时遇
1、《女职工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 劳动保护特别 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规定》; 2、生育保险的,按照用 《广东省 人口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与计划生 育条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 例》 3、《广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东省 女职工劳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动保 护实施办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 法》 4、《深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 圳经 济特区人支付。
口与 计划生育条 例》
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 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 35 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 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 加产假十五天。
总结: 98天+30天(晚育)+30 天(难 产)+15 天(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 +独生子女 35 天(广东省户籍,且需 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流产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第
7 条: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
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 流产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