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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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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个人学习心得
小谈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之心得
512日下午参加供电局组织的关于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通过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对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们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尊法的员工。作为供电局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的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刑法和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关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法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2.关于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安全的法律。1957年制定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某些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的规定。19869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1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条例,我们都应该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利益。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
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学会自护。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3.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供电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应当学好法律知识,不光如此,更应该做一名普法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宣传并带动身边的人去学法,让大家都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相信只要我们人人行动起来,做一名法律宣传员,就一定会增强我们及身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我们、他们明辨是非的

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么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三:刑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刑法,作为以刑罚手段调整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发挥着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作用。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双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

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认识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意识,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其故意内容:
一、对行为人意识表示的认识。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最开始所抱的意志形态,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中行为人捅刀时,行为人明知刀捅心胸有可能会捅死人,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是想伤害,而不希望是杀死。任何间接故意德杀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为了这种目的结果,导致了行为人本来不希望的意志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危害结果,却有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另一目的结果,任要实施其行为。这时,他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既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一旦斗争的结果仍决意实施其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就自行消失,变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案例中,胡某明知可能被害人死亡,也不希望被告人死亡,但他伤害心切,决意捅刀,这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志形态在事物的矛盾冲突中,已由不希望转变为放任。而故
意伤害致死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试图凭借主观抑制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而避免发生死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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