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109号 2016年7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设区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分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督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经信部门要加强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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