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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时间:2011-06-27 11:03:43    下载该word文档

二月十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五、将厦府[2003]292号文件中的海沧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500/平方米,与集美区一致;同安区、翔安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300/平方米;思明区、湖里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2500/平方米。

  六、对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拆迁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

  七、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征地拆迁业主并自行负责实施的项目,可参照厦府[2008]26号和厦府[2009]191号文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预见费和按期交地奖励金。具体计取办法为:拆迁费用核减数小于规定系数的金额,按项目业主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结算;拆迁费用核减数大于规定系数的金额,按规定系数包干,超出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解决。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拆迁费用采取终审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并对相关数量等负责。

  八、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授权区政府负责确定拆迁公司,承担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程序须按照《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厦府办[2004]261号)和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委托和招投标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02号)等规定实施。

  九、以上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发布征地通(预)告或拆迁通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实施前市政府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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