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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的完善。
现代事业制度的具体内容,详细到具体的点。并能够结合具体部门或案例分析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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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社团、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4,现代事业制度的具体内容,详细到具体的点。并能够结合具体部门或案例分析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途径。
1、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我国的社会团体行政管理体制通常被称为“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即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并且按照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由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管理体制通常被称为“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即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并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范围由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审批机关、业务相关部门的管理。
4、基金会的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公共事业组织的公共责任:公共事业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2个层次:
(一)低层次:避免违规,避免不当行为和账目的完善管理。意味着不做坏事。
(二)高层次: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意味着努力做好事。
公共事业组织的公共责任的目标具体有6点:
1、保障服务的提供; 2、保障捐助者的利益; 3、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
4、保护公共事业组织人员的利益; 5、保证政府提供资助的“资金的价值”;
6、维持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与公共事业组织竞争的私营机构的利益。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公共事业组织的公共责任与监督机制
一、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的早期努力:
(一)英国“行政监督模式”:大法官——监督专员——慈善委员会。
(二)美国“非管制模式”:胡萝卜+大棒。
1、“胡萝卜政策”是主要手段,其主要形式有3点:
①税收优惠;②赋予其他特权;③各级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直接和间接支持。
2、“大棒政策”主要有2点:
①特权特别是税收优惠的剥夺;②司法调查及相应的处罚。
二、发达国家监督机构框架:
(一)监督主体,即对公共事业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国际上存在2种模式。
1、“主体多元化”模式。美国为代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审计部门。
2、“专门机构”模式。英国为代表:慈善委员会(独立机构:兼行政、准立法、准司法)
(二)监督规则。
发达国家,政府管理和监督公共事业组织的主要手段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规制,主要有: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好处:①免税优惠;②法律保护;③官方认可,提升声望。
★以英国为例,谈一谈慈善机构的注册条件与程序。
(1)英国慈善机构注册必须满足3个条件:
①独立身份和自主运作;
②董事会管理和控制,董事会成员不得从机构领取薪酬;
③慈善事业是组织存在的唯一目标,从事纯粹的慈善性质的活动。
(2)英国慈善委员会审核慈善机构应遵循2个原则:
①受益者为所有公众或者大多数人(救灾扶贫活动例外);
②从事明显政治活动的组织不得享有慈善机构的地位。
2、财政优惠政策。
英国慈善机构的免税优惠有:
豁免直接税(如所得税、公司税、资本收益等)、部分减免间接税(如增值税)。
3、财务规制。包括4点。
①盈余分配约束:
机构的盈利和剩余不能在领导层和管理层分配。这是机构获得公共事业组织地位的前提。
②支出比例规定:
加拿大法律规定,慈善机构支出额必须达到总收入额的90%以上,剩余不过10%。
③行政开支比重规则:
公共事业组织开支可以分为2类:项目开支和行政开支。行政开支一般为15%—20%。
④帐目公开规制。账目公开,面向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英国的任何公众,只要付合适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机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
4、投资规则。政府对公共事业组织投资活动的约束和限制。以英国和美国为例。
(1)英国:
①投资和贸易的区分:贸易活动利润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②董事会负责制:
慈善机构董事会对投资活动负有全面责任,投资应有健全的投资政策。董事会成员用慈善资金进行投机活动,巨大亏损,个人承担补偿与赔偿。
③专业咨询和投资经理制:投资经理必须具备法定资格、15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
④投资的基本原则:道德、安全;
a.道德投资:投资项目和投资机构的选择应着眼于慈善机构的利益而非董事的利益。
b.安全原则:体现为投资多样化、对某些投资类型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某一种方案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
⑤投资类型的限制。着眼点为安全,此类投资必须获得慈善委员会的批准和许可,大致3方面:a.商品买卖和昂贵艺术品购置;b.投机行为和期货交易;c.房地产投资。
(2)美国:相对英国投资活动有更多自由。美国对慈善机构规制主要包括:
①规模大且富有的基金会,投资收益需要纳税;
②基金会投资净收入原则上当年必须花费掉,或者每年开支应在总资产中占一定比例。
5、对“不公平竞争”的规制。公共事业组织免税特权对其商业经营活动有利。
(三)发展趋势
1、政府对第三部门管理的强化;
2、多元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强化:①舆论监督机制;②市场监督机制;③客户监督机制。
3、第三部门自律机制的强化;
4、公共责任层次由低到高的重点转移。
★第三节 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重中之重,必考)★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腐败对公益机构的侵蚀。表现为3点:
1、违规从事盈利性商业活动;
2、财务管理混乱带来的违规与腐败;
①公益机构的违规筹款;②挪用公益资金及捐赠物从事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③侵占或贪污捐赠物款;④逃税漏税、逃汇骗汇;⑤日常管理中的财务浪费。
3、公共事业组织的官僚化倾向。
(二)公共事业组织面临的道德危机,即道德滑坡。
(三)薄弱的社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组织监督)
1、观念缺失,即公共监督意识薄弱;
2、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力;
3、民间监督和评估体系的缺失;缺乏专门性的社会团体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
(四)监督“组织缺位”,即官方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与激励不足。相互扯皮、互相推诿。
(五)监督主体“角色冲突”,即监督主体的身份障碍,易形成“双重俘获”
1、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的俘获:
①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
②社团成为安置闲散人员的分流渠道;
③社团空间的大小取决于主管部门的开明程度。
2、民间组织对主管单位的俘获。馈赠、贿赂等。【俘获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它认为某些机构或集团可以利用和凭借自已在信息、知识、财富等方面的优势,对另一些机构或集团的政策或行为形成支配,从而使对方只作出符合自己心意的举动。
(六)市场约束软化,即限制竞争的恶果,造成某类型公共事业组织在一定地域内的垄断。
1、分级管理带来的地域上的限制竞争;
2、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设立相同或业务相似的民间组织。
二、完善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组织立法。
制定出台单行法,对实体内容进行监督,增强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有法可依。
(二)减少公共事业组织登记限制,简化登记程序。
适当借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验,变审批制为登记制,简化登记手续,强化对公共事业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强化对其运作规范和质量监督。
(三)加强公共事业组织的日常监督:
1、确立公共事业组织章程的最低要求;
2、增强年检的可操作性;
3、加强公共事业组织的财务监督;
4、对公共事业组织财政优惠的制度化。
(四)明确界定政府监督主体,加强监督力度;
(五)加强社会监督;
(六)建立公共事业组织行业监督,完善自律机制;
(七)营造竞争环境,促使公共事业组织工作透明化。
第一节 国外民间组织法律制度
一、登记条件
(一)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最低限额,不许侵用;归组织所有。
(二)对活动范围的限制:
1、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参与任何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或商业活动(菲律宾);
2、禁止与非营利目的商业活动(新加坡);
3、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澳大利亚,泰国,越南);
4、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而且事先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韩国);
5、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不与营利企业竞争,同时,保证商业支出少于50%,公益性支出至少为总支出的50%(日本);
6、作为合法行为的商业活动不受限制(印度尼西亚)。
(三)对个人额外经济收入的限制。
除印尼外,各国家均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对个人服务或者捐赠给予过多报酬。
(四)登记时限的限制
少数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审批程序给予时间限定。在日本,公共事业组织批准过程可能是两三年,如果关系顺通,也可能是6个月,一般来讲需要一年左右。而在韩国只有20天。在菲律宾,作为“两步”登记程序的一部分,一种24小时快捷方式可以使公共事业组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
二、免税,国外公共事业组织也叫免税组织。免税,免去所得税。
(一)免税幅度:
广泛应用于亚太地区。除印尼、越南之外,法律均规定免除公共事业组织缴纳所得税。其中印尼是唯一把免除公共事业组织所得税范围缩小的国家,其规定基金会的收入只有来自捐赠或者政府资助时,才能免除所得税。
(二)影响免税的因素:
多数国家公共事业组织免税通常基于2个因素:组织类型和收入类型(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商业活动收入)。澳大利亚免税要求最宽松:具有合法资格的公共事业组织其所有收入,只要该收入是用于非营利目的都可免除所得税。
(三)捐赠:除新加坡之外,亚太地区均对捐赠给予免除所得税优惠。
(四)被动收入:
被动收入或投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房租收入、特许权和投资出让的资金收益。在日本,免税范围包括投资收入、所有非商业收入。
在菲律宾,股息收入是免税的。
在韩国,股息和利息需要征税,若利息在5年内不提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可免税50%。
(五)商业收入:
在澳大利亚,如果商业收入用于非营利目的,就可享受免税待遇。
在韩国,公共事业组织商业收入若在5年内不提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可免税50%。
在日本,公益性公司的收人用于发展该公司业务时,可免税20%,不享受免税的商业收入征税时按优惠税率27%征收,而不是按通常的37.5%的税率征收。
在新加坡,是唯一的公共事业组织商业收入与免税无关的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当某项业务活动与公共事业组织目的相关时,才享受免税待遇。
(六)免税资格与登记注册: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共事业组织登记时免税待遇自动生效。但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需要第二个程序一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某项优惠政策。如在日本和韩国,公共事业组织登记完成后免税待遇自动生效;而在非律宾和泰国,公共事业组织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政策。在澳大利亚,公共事业组织必须每年申请免税资格。
(七)对免税资格的限制:
为取得免税资格,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有最低限年度支出(MAE)的规定。为取得免税资格,慈善或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每年必须使用或分配其收入以达到免税目的。
1、澳大利亚的最低限年度支出(MAE)比率最高,该国税务部门要求每个慈善机构每年至少支出其所得的85%。
2、新加坡要求最低限年度支出(MAE)至少占捐赠和收人的80%;
3、泰国要求最低限年度支出(MAE)至少占收人的60%,同时至少占支出的65%;
4、韩国要求最低限年度支出(MAE)占全部贷款和服务性支出的50%以上;
5、日本要求最低限年度支出(MAE)至少占商业收人的50%。
四、资金构成
(一)MAE法:最低限年度支出。支出具有慈善目的、公共目的。
(二)严格的法律诠释:关于投资的相关规定。
韩国规定公共事业组织不得投资股票。
新加坡没有对公共事业组织投资没有限制,只要求其投资行为谨慎。
(三)对国外资金的限制:法律或政府自由量裁权达到限制目的。
印尼限制国外对公共事业组织进行经济援助。
俄罗斯规定,任何组织未经政府允许,不得接受国外资助。
五、内部管理
(一)公共事业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设置。大致有2种类型:
1、会员制的公共事业组织。该组织最高权力掌握在会员手中,类似人民代表大会。
2、“理事会制”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类公共事业组织并非都是由会员组成的,理事会起监督作用,成员终身制且不受组织制约,如基金会。
(二)公共事业组织的管理者;(三)公共事业组织执行决策的程序。
六、责任制度与报告要求。国外责任制度与报告要求包括忠实义务与公开性和透明性等。
(一)年度报告
(二)公众审查与信息公布
(三)责任制度与监督
七、公共事业组织的解散。分为2种情况:
(一)自愿解散。
(二)非自愿解散:法律、政府自由量裁权非常明确针对如下情况:
①从事超越许可经营范围的业务; ②变更经营目的; ③经营年限到期;
④滥用或未使用特许权; ⑤无法清偿债务; ⑥违反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节 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立法的特点
(一)归口登记和双重管理体制
以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为党政机关以及党政机关委托的单位。
现在,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分级管理体制
公共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必须与公共事业单位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城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三)限制竞争原则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成立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公共事业单位。同时,任何公益性公共事业单位只能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活动,不得越界,不得进行区域扩张。
(四)年度检查制度
(五)财务监督:①非营利性的约束;②受赠财产支出比例约束;③财务公开制度。
(六)对公共事业组织的财政优惠。
二、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事业组织单行法的缺失。存在“一法统揽”的弊端。
(二)立法权威性的缺失。
“管理条例”属于程序性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立法,权威性不足、约束性不强。
(三)实体法的缺失。
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当前,主要是以公共事业组织登记管理为核心的程序性规定,对公民结社行为的实体内容缺乏系统规范。
(四)立法内容的缺失。
1、公共事业组织行为规范的缺失。如财务规范的缺失容易产生腐败。
2、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漏洞过多。如年检制度的形式化,处罚未能量化,难以实施。
3、法律体系衔接不好,法律规范不配套。
剩下的,听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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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的完善。
现代事业制度的具体内容,详细到具体的点。并能够结合具体部门或案例分析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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