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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优选范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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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优选范文

引言:起诉书是一份印刷文件除第一部分外,主要有三个部分,其中刑事事实和证据一般是公诉的主体。今天,边肖编辑了几篇关于如何消除民事诉状障碍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范文1:

  原告:段某,女,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一县一乡一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在省市。

  被告谭某,女,4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在县乡一村。

  索赔:

  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一个乡镇的一个村子里的两栋半房子。

  责令被告立即清除上述房屋的柴火,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这两个原告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现任父母已经去世。1996年,两名原告的父亲段某在某乡的一个村子里分得三套房子。2000年,原告的父母都去世了。2000年的某一天,原告的叔叔段某不得不盖了一栋新房子,住进了原告的房子。原告的祖父段某:祖父罗某是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镇司法厅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原告的叔叔段在原告的两栋半房子的平顶上盖了一栋房子,原告所拥有的房子的后一半属于段。这两名原告自2007年出生并外出工作以来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

  2-012年原告回家时,看到房子里堆着一些木头和碎片。只有经过了解和学习,他才知道被告住在这所房子里。经过多次谈判,被告拒绝移动碎片:木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

  至

   县人民法院答辩状: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截面

  范文2:

  原告:,女,汉族,出生于xxXXXXXXXXXXXXId:X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岁,现住XXXXXXX大厦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岁,住址:XXXXXXX大厦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索赔:

  三名被告搬出了位于诺的房子。XXXXXXXX,停止侵害原告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消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阻碍。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和被告XXX是姐妹,被告XXX和被告XXX是夫妻原告和某某是夫妻。他们的婚姻是结合后的婚姻。被告XXXXXXXXX和他前妻的女儿。原告和某某于1977227日结婚。当他们结婚时,被告XXX:XXX都是成年人。

  原告和她的丈夫XXX购买了位于NoXXXXXX楼,XX市,1998年至今一直住在那里。XXX2012419日去世XXX因病去世后,三名被告XXX:XXXXXX无视其父亲与原告共同生活了30多年的感情,强行搬进该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该房屋。三名被告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有时将原告锁在门外,阻止原告进入房间休息,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被被告侮辱:殴打和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拨打110求助。公安警察多次派出警察解决这个问题。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多次指控三名被告,并让三名被告搬回他们原来的住处。然而,三名被告没有听劝阻,反而加剧了对原告的虐待。原告是一名75岁的老人,年老体弱,无法忍受三名被告的残酷折磨,因此他向法律申请公共救济。

  原告认为位于XXXXXXXX的房屋是原告和丈夫XXX的共同财产。原告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自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根据中国《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移动和入侵损害了原告对房子的所有权。被告的非法行为和不合理的要求阻碍了原告的生存权。被告应该停止侵权行为,清除障碍,搬出有争议的房子。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虐待和殴打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请求,实现公平正义。

  至

  9XXXX区人民法院被告:日期:XXX

  范文3:

  原告:陆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文平路256

  被告:陈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号

  联系信息:

  索赔: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或使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平路五号的房产;

  2:责令被告立即搬出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11日至20141231日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租用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平路五号房的房产,并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被告,原告的孙子,是一个成年人,一直住在财产。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威胁要殴打老人。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却无视原告的日常生活,因为他一直占用着上述房产,这也给原告的子女照顾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被告的生活是不规律的,他经常在晚上12点以后回来,而且关门的声音很大。有许多类似的情况,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有一套现成的公租房,即位于厦门市郜林李三25B室居住,但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不愿处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平路五号的房屋。无奈之下,原告依法提起了上述诉讼,并请求贵院做出如上所述的判决。

  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告:陆女士(签名)| xxxx199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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