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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西南大学0048大作业

时间:2018-12-04 00:53:33    下载该word文档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经济管理 201812

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概论0048 A

大作业 满分:100

答题温馨特别提示

1.5个试题,其中任选2个试题做,每题50分,共100分。

2.答案写在答题卷上,做题时不抄写试题,但要把试题番号写清楚。

3.如果做3题或者3题以上或者抄写试题者记为零分。

一、根据《公司法》回答:大学生可以创业的具体公司形式及其设立条件。

答:大学生创业并非易事,在资金和经验方面都存在不足,这要求大学生要充分掌握相关的创业知识。其中大学生 创业企业制度和公司类型的选择尤为重要,大学生创业企业形态的选择比较丰富,大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 况,如资金、经验等选择合适自己的企业类型。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大学生创业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公司一般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根据大学生实际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准入门槛高、组织形态庞大,一般不宜作为大学生初次创业的选择。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应为250人,目前高校十分重视培养创新型人才,导师带领学生共同进行课题研究、成立校创新创业基地等,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因此,团队内合作的同学很可能成为日后共同创业的合作伙伴。原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2016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法》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限制,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对大学生打开了创业的大门。

《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知识产权入股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对于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各股东要承担的风险会缩小,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风险较小。

2 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人股东没有其他伙伴分担,数额较大并且出资必须一次性缴足,这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算一笔较大的金额,但2016年最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放宽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无疑是值得庆贺的,对于有创业项目没有资金的大学生来说提供了机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吸引投资人的一点,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另外,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要进行决策、执行、监管、财会等多项职能,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比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执行的烦琐程序。当然这对大学生的个人经营管理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大学生素质全面、经验丰富。

3)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有固定的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大学生便能成立一些技术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法人所得税,大学生创业者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适合资金较少、缺乏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更准确地说就是企业主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若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需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这可能让原本就清贫的大学生更加一无所有。   上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是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在于出资人的不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而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其次在于主体的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最后在于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大学生来说是比较有风险的,所以在考虑创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应该把无限承担责任给自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考虑在内。同样,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大学生创业的有利条件,这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失利后要承担的责任较小,因此风险也较小。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用知识产权和劳务出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都必须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另外,合伙企业的经营效率较低,企业需要经合伙人共同意志确定经营战略、进行决策,因为要协调各个合伙人的意见,可能会导致企业做出策略的时间延长、程序烦琐、效率降低。而且,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而且,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二、2018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产地交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新鲜荔枝2吨,价值25万元。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在同年5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并于验货后7日内向A公司付款。假设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

假设提货期到后,A公司虽多次去函催促对方派车接货,但直至67日仍未见对方派车接货,于是A公司在68日向买方通知解除合同,并将这批鲜荔枝给另一买主,销售货款只有20万元。于是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答复:A公司已解除合同,无权再依据该合同要求索赔。

如果B公司按期提货后,验货时发现该批荔枝有20%发生腐烂,于是立即通知A公司,要求退货。A公司认为荔枝发生腐烂与己无关,属B公司验货不及时,运输工具使用不当造成,拒不退货,同时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拒绝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B公司验收及时,运输工具使用得当。但B公司对该批荔枝未做处理,至诉讼时该批荔枝腐烂程度已达50%。

根据合同法回答问题:

1.根据回答: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是否有权向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说明理由。

2.根据回答: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或拒付部分货款?说明理由。

3.根据回答:如果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多少?说明理由。

三、2018年章某在某国有企业单位工作(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中秋节放假3天都加班,国庆节放假7天,其中1日至2日加班2天。请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最低支付章某多少加班工资?假如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350

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举例说明至少3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求:既要回答3个要点又要对应举例说明)

五、 根据《反垄断法》,举例说明至少2种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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