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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政发198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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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唐山市【发布文号】唐山市政发1985129【发布日期】1985-08-20【生效日期】1985-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政发1985129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租赁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宪法》、《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代表政府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职能部门是市、县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基层房产经营单位,为公房的出租人,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为承租人。第二章租赁手续第三条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欲承租公房时,必须填写住房申请,经批准后,持公房分配通知单,在限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租约,领取公房使用证,办理房屋设备的交接事宜后,方可住用。第四条第四条租约(即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租约中应规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附属设施、房租数额、交租方式,租用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签订租约,不得占用公房,擅自占用者以强占论处。造成房屋设备及其它经济损失者,应负责赔偿。凡强占公房者,在强占期间处以标准租金两
倍以上的罚金,经教育拒不迁出者,由出租人会同公安、街道等有关部门强制迁出。对寻衅闹事违犯治安管理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三章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第六条出租人应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以安全为主,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为辅的维修原则,进行房产经营管理。1.应按月收取房租,对无故逾期和借故拖欠者,有权加收滞纳金,住宅按租额日收1%,最多不超过租额一倍,办公、生产、营业用房按租额日收5%。2.对无故连续欠租半年以上者,除追收欠租和滞纳金外,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3.签订租约、办妥住房手续后,承租人一个月内不进住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空闲者,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第七条第七条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和养护。在规定的范围内努力为用户改善房屋使用条件,确保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延长房屋寿命。1.保证出租房屋范围内的上、下水畅通、电灯亮,经常检查巡视发现故障,出租人安排施工计划,双方约定时间,及时进行修理。逾期违约,出租人负担违约金,日按月租额的1支付给承租人,并应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管辖范围外的水、电等故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使之尽快得到处理。2.出租人因公需要或维修房屋,需要承租人腾让或搬迁时,出租人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重新安排承租人的住房。承租人应按时腾让,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拖延和阻碍施工。3.由于出租人工作失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使承租人受到损害或在修缮施工中损坏承租人财物,应负责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八条第八条在租期内,如承租人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属超标准用房者,出租人有权进行调整,承租人必须服从调整。第四章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第九条承租人除按规定及时办理各项手续,按时迁入外,还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租,积极参加群众爱房组织的一切活动。出租人在检查公房时,应积极提供方便,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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