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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唐山市【发布文号】唐山市政发1985129号【发布日期】1985-08-20【生效日期】1985-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政发1985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租赁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宪法》、《经济合同法》和其它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代表政府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职能部门是市、县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基层房产经营单位,为公房的出租人,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为承租人。第二章租赁手续第三条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欲承租公房时,必须填写住房申请,经批准后,持“公房分配通知单”,在限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租约,领取“公房使用证”,办理房屋设备的交接事宜后,方可住用。第四条第四条租约(即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租约中应规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附属设施、房租数额、交租方式,租用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签订租约,不得占用公房,擅自占用者以强占论处。造成房屋设备及其它经济损失者,应负责赔偿。凡强占公房者,在强占期间处以标准租金两
倍以上的罚金,经教育拒不迁出者,由出租人会同公安、街道等有关部门强制迁出。对寻衅闹事违犯治安管理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三章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第六条出租人应贯彻“以租养房”的方针,以安全为主,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为辅的维修原则,进行房产经营管理。1.应按月收取房租,对无故逾期和借故拖欠者,有权加收滞纳金,住宅按租额日收1%,最多不超过租额一倍,办公、生产、营业用房按租额日收5%。2.对无故连续欠租半年以上者,除追收欠租和滞纳金外,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3.签订租约、办妥住房手续后,承租人一个月内不进住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空闲者,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第七条第七条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和养护。在规定的范围内努力为用户改善房屋使用条件,确保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延长房屋寿命。1.保证出租房屋范围内的上、下水畅通、电灯亮,经常检查巡视发现故障,出租人安排施工计划,双方约定时间,及时进行修理。逾期违约,出租人负担违约金,日按月租额的1%支付给承租人,并应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管辖范围外的水、电等故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使之尽快得到处理。2.出租人因公需要或维修房屋,需要承租人腾让或搬迁时,出租人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重新安排承租人的住房。承租人应按时腾让,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拖延和阻碍施工。3.由于出租人工作失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使承租人受到损害或在修缮施工中损坏承租人财物,应负责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八条第八条在租期内,如承租人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属超标准用房者,出租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