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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 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 部令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1W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 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 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 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 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 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 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 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 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 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 因原致残部位残疾宿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 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 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 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査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査。
第七条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 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 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 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 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 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 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 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 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悄况、治疗情况 及善后处理W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 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 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 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 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屮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 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 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 的,
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 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 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 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 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1W况鉴定山省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 疾悄况鉴定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 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 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 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 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 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 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 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 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査后,在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 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