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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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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昆政办[2009]60【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
(昆政办〔2009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市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昆政发〔199949号)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1月起,对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请市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严格遵照执行。调整后的缴费比例为:一、单位缴费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由原来的28%提高到32%二、个人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由原来的6%提高到8%三、提高缴费比例后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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