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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7.08.292007.09.01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
房地产市场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7716日十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李汝求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政府提供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政府调控、企业运作、保本微利、服务社
会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本市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方案(五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惠城区的由市房产管部门统一负责,下同)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供应、资金筹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本级政府负担。具体优惠办法按《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035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批准贷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含35%)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套内面积标准进行设计,以小户型为主,中户型为辅,以两房一厅为主,少量三房一厅。中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具体项目中的户型、面积等的设计,须经市、区主管规划的行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四章定价与销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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