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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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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10.23
【字号】苏人社发[2014]319
【施行日期】2014.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319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11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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