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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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件
科发条财字〔2016〕171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内部公示的指导意见
院属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科研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业务特点,现就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公示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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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一)各单位应建立内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确定本单位实行公示的范围、方式、流程、责任部门及具体实施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公示内容,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并按一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单位内部公示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各单位应对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公示。
(三)各单位应对科研项目立项(含预算)、主要研究人员、预算调整、资金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以及科研业务内容合理性和相关性等证明内容进行内部公示。
(四)各单位应对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内部公示。
(五)各单位应对科研因公出国(境)、科研公务接待、科研公务用车支出进行内部公示。
(六)各单位应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关联业务各方情况、关联方关系、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务金额等信息。
(七)各单位认为需要实行内部公示的科研项目和资金有关事项。
(八)对国家和我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公示的事项,随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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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内部公示形式
(九)公示形式可以采用内部网络、公告栏、会议、征求意见等形式。
(十)各单位应推进内部公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内部数据信息共享。
(十一)各单位应逐步推进向社会公示,切实提升科研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意见反馈,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制定并完善单位内部公示实施细则
(十二)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本意见为指导,制定本单位内部公示实施细则。
(十三)单位内部人员或部门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内部监督部门反映,监督部门责令责任部门及时认真处理,对确有涉及公示内容信息有误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正调整。
(十四)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十五)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健全内部公示监督机制
(十六)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公示管理,建立本单位内部公示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十七)各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应对内部公示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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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内部公示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中国科学院2016年12月30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