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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30 00:56:31    下载该word文档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技术规范,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和行政执法程序。  
  二、树立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和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奋进,维护执法形象和集体荣誉。  
  三、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文明。自觉接受单位及各级领导、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真遵守《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群策群力、并肩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五、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动物防疫条件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现场处罚或者下达整改意见书。  
  七、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无合法有效检疫证明或者检疫结果错误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重检,或者通过单位领导责令动物检疫员实施补检或重检。
    八、对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动物卫生证照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九、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和处罚。
  十、负责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和其它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事务。  
  十一、负责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十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2人以上,应当穿着统一服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十三、处理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应用法律正确。  
  十四、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留验、抽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扣押和处理,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隔离补检;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  
  对可能灭失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 依法实施处罚。  
  十五、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抽检、留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采样、抽检、留验填写采样抽检留验文书,并加盖采样、抽检、留验机构的公章;  
  对留验的动物、动物产品抽样检验;  
  采样后,在现场将样品分成三份,两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查;  
  对采样、抽检、留验的样品根据保存要求和检验目的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采样、抽检、留验的单位和个人。  
  、采样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确定样品的种类和数量。  
  十六、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实施隔离、扣押和处理措施时,以及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和处理措施时,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出具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文书。  
  隔离动物按照疫病的潜伏期和检验的方法,确定隔离时间,最长不超过45日;扣押动物不超过45日;查封、扣押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等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超出隔离、查封、扣押时限,经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货主领取,货主不领取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没收拍卖。  
  十七、采取留验、隔离、查封、扣押措施后,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隔离、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十八、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动物卫生监督任务时,应当填写工作记录,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情况予以纪录并公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工作中使用的票据、检疫证明,原则上用完一本交一本,日清日结,最多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十九、对查封、扣押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自查封、扣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罚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罚的决定;不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二十、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知道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的回避,由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一、查处一般违法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重大违法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所长批准,指派专人负责。  
  第四章 执法程序  
  二十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依法处理,监督执行。  
  二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二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现场进行处罚: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给予警告处罚的;  
  对公民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二十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处罚:   
  无法现场处罚的;
   罚款数额超过现场处罚额度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处罚的;
   情节复杂,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  
  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  
  二十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责令停产停业的;  
  对公民罚款超过3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0元的;   
  暂扣或者吊销动物卫生许可类证照的。
   二十七、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全面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做出处罚决定,制作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执行处罚。  
  ()结案及案卷归档。  
  二十八、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签批立案,确定不少于2人的办案人员;
  ()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做出处罚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及案卷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九、动物卫生监督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非办案官方兽医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以及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三十一、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年内未被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前款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十二、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十三、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但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三十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不佩戴胸牌,不亮证执法的;  
  、对待办理业务的管理相对人态度冷、硬、横,执法行为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工作方法简单,措施不当或不规范执法的。  
  、执法书证、票据填写漏项、错误、不规范的。罚没款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务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  
  、按一般程序处理案件,或者处理情节复杂、后果严重、影响较大案件时,未向领导报告和请示的。  
  三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聘的处分。  
  、被查出有违规行为,或被反映、举报违规事实属实的。  
  、未开具有效收费票据实施罚款的,或者票款不符的。、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或索要财物的。  
  、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赔偿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十七、对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为本区动物防疫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将向局领导申报,要求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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