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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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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2010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2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选举委员会确定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投票日期,并在立后三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公告。确定的选举日期应晚于选举委员会成立日期至少一个月。

选举委员会根据第三条规定和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在选举投票前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行使职权时,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选举委员会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结束的当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结果,并于公告发布时解散。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 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值且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见条例解释)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项规定约束,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 选举报名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报名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报名截止后,召集全体报名人签署自律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

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分之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应在选举投票前至少一周向全体会员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并签署报名人自律协定的选举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结果和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十条 【候选人、报名人渎职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根据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渎职的,选举委员会应向全校进行公示,其参选资格自公示时起自动丧失,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条 【竞选经费】候选人、选举报名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条 【竞选预算和决算】选举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选举投票前一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选举委员会应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

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正当选举利益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其他恶劣情形

第十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选举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报名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如果没有接到举报选举委员会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或报名人违反纪律的问题,在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束后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的问题

第十条 【对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或报名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应对其进行警告。

选举委员会经过调查,如认为报名人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或认为被举报的报名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可以决定不批准该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该报名人自当日起停止选举活动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选举委员会经过调查,如认为被举报的候选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提请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建议常代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听取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候选人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被取消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调查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可被查出确有不当行为的选举人、学生会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将其移交常代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选举人协助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违纪且情节严重的,选举委员会在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罢免该选举人的职务,且不再补选。

选举委员会应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公示,并在选举投票和信任投票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全体选举人及信任投票人。

第十条 【对选举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或其他会员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或行为有误或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可以申请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监察委员会不得拒绝。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后,以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和监督】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

一)参与或协助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二)接受候选人或报名人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

三)知晓候选人或报名人存在违纪或不符合参选资格条件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

(四)利用职权对特定候选人或报名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

(五)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六)隐瞒或拒不接受会员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举报,或利用职权打击、压制举报人,或违反保护举报人的义务的;

(七)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或行使职权时违反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

会员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违纪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参照第十六、十七、十条的规定。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受理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匿名举报。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后认定举报属实的,可对选举委员会相关委员进行警告并监督其改正;认为情节严重的可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听取监察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委员的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可视情况继续对其进行追究,直至罢免其职务。

选举委员会委员被取消资格的,不得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四选举方式

二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等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二十二条 【竞选演说和答辩】选举投票及信任投票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信任投票人发表竞选演说,并对选举人、信任投票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候选人竞选演说及答辩的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二十条 【选举的方式】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在一次选举只能投一票。

选举时,应将本部和医学部的候选人分为两组,全体选举人对两组候选人分别进行投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实行差额选举,得到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全体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缺席的选举人不得投票。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以外的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学代会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学代会闭幕前向大 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

信任投票参照本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退出选举】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在选举投票前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的申请,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并应在接到申请当日向全校公示。候选人或报名人自公示时起退出选举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相关材料的保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信任票、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和信任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代会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宣传材料的公布候选人的竞选演说及所有宣传材料应于选举结束后一周内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全校公示。

第五章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年份的选举

第二十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在学代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会长团候选人中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

第二十条 【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当选的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当场推选常代会会长。会长团经协商能够就常代会会长人选达成一致时由会长团推举一名成员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因二名或二名以上成员要求担任会长,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常代会委员从要求担任会长的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会长人选的,由原选举人对得票数相等的会长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会长团成员都不愿担任会长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会长团成员中直接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新当选的会长团成员中未成为常代会会长的,担任常代会副会长。

第二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在学代会开幕之前召开全体会议,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学代会代表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执委会全体委员和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从新一期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主席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主席人选的,由原选举人对得票数相等的主席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六章 学生会中期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期调整的年份】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学生会行中期调整。

三十三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会长团候选人中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于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后召开。

第三十条 【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中期调整年份会长的产生办法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相同。

第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主席团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如果主席团会议无法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从要求担任执委会主席的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主席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主席人选的,由原选举人对得票数相等的主席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章 补选

三十七 【常代会会长团的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会长团成员没有本部会员或没有医学部会员时,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会长团成员时常代会会长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会长团成员担任常代会副会长。

三十八条 【常代会会长的补选】常代会会长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会长缺位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会长时,依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补选会长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会长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会长。

若补选会长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会长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会长。

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主席团成员不足三人或没有医学部会员时,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主席团成员时执委会主席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四十条 【执委会主席的补选】执委会主席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主席缺位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主席时,依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主席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若补选主席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四十一条 【补选的选举程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资格条件与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资格条件相同。

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团、主席补选的方式与学生会进行中期调整时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团、主席选举的方式相同。

常代会主任会议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主任会议在主持补选期间的职权,参照本条例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章 附则

四十二条 【条例的解释选举期间,若出现根据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须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对本条例作出解释的情形,选举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先行解释,学生会应适用选举委员会的解释。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解释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追认。若选举委员会的解释没有得到追认,则该解释及学生会在选举期间依据该解释做出的决定无效。

补选期间,参照上述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对本条例作出解释并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追认。

四十三条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选举期间,常代会对本条例的修改,自选举期间结束时起开始适用。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关于《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的解释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对《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2012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各院系计算本院系选举报名人绩点的排名时,应视院系情况选择计算年级总排名或专业排名,并将本院系留学生计入。元培学院学生不计入其方向所在院系的排名,元培学院计算本院报名人排名时应考虑本院学生不同方向和专业的情况。

以上解释附在本条例之后,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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