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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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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概述:
所谓政府统计,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
1 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 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 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政府统计的任务:
1 对国民经济和水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 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包含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
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此外,由国务院发布的一些决定和命令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适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适合经国务院皮中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的作用
1 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未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为建设一直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提出了明确要求。

2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 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原则 二、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 三、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4.1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
4.1.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4.1.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不得重复调查,不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4.1.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 国家统计局级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势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县级以上政府都设立独立、统一的统计机构)

3 部门统计系统(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业务管理方面: 1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
2 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也可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统计调查的分类:
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义务性和强制性 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自愿性和营利性 涉外统计调查:
1 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 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
1 国家攻击调查项目。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包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不猛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梦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指标涵义 2 计算方法 3 分类目录 4 调查表示 5 统计编码
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有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是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 统计调查方法:
1
普查: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 2 抽样调查:随即抽取样本 3 全面调查
4 重点调查:非全面调查,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就调查标志来说,在总体中占有很大比重。 5 行政记录 统计调查证件: 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的管理: 谁的孩谁抱走!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合适,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审核制度主要包括:
1 统计调查对象生和和签署统计资料

2 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统计资料的保管范围: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地方性的报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主要有:统计年鉴、攻击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商业秘密”法律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信息暴露易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被调查者对政府的信任感,使其更容易提供
统计资料。
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有: 1 直接表明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 虽未直接表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3 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政府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地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一步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职权:
1 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的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
询问有关人员。
3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职责:
1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职业道德:
1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2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3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4 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中高三个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统计从业资格是一种行政许可。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和最基本的要求。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统计违法: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特征:
1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仅会危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正常的统计工作的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政策和措施失效,危及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危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1 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检查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 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 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1 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非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
2 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
3 根据监督检查主题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
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立案:
1. 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经初步省察,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 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调查: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安庆的一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
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启动统计执法听证程序的两个条件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三天) 行政复议特征:
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时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申请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该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2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
政府。
3
对国家听几句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更具《统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关小犬的确定由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时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情况是当时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籍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4 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1 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等。 2 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 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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