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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大型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棉、麻、稻草、麦名称毛、化纤秸、芦苇(t储量1000(t5000甲、乙、丙液化石油类液体储罐(m3
1500气储罐(m3
500木材(m3
5000可燃气体储罐(m330
000-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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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1.8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库)房、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2灭火救援场地
7.2.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7.2.2长度超过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