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新中国成立时期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时期主要内容

时间:2011-12-06 11:27:11    下载该word文档

农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时期是指自194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12月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农民土地所有制是通过土地改革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前,老解放区已经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但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的。1949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除西藏外,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开始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采用了没收征收两种方式,没收的对象是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的对象是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多余的土地及其他公地。通过土地改革,国家掌握了土地的分配权,把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分配给了无地和少地农民。这时,建立起来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

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占农村人口60%-70%3亿无地和少地农民无偿得到了4600多万公顷的土地,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河南省土地改革运动胜利完成,全省农村土地发证工作完成87%

(二)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国家土地所有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的重大成果。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农村和城市建立了巩固的国家土地所有制。19501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归国家所有”;“沙田、湖田之属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在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改革,国家实行了特别规定,依照《共同纲领》(1949)、《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与反革命犯罪财产的指示》等政策法令,采取接管没收的方式,建立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城市土地国有制成为当时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基础19501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征收旧式富农出租的土地,为了城市建设与工业发展之需要,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并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使用。” 195011月,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三)城市土地私有制的存在

新中国成立前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私营房地产主采取了保护政策,因此,我国的城市土地改革并不是全部实行了国有化,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形式,逐步实现城市土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在法律上保留了城市部分土地的私人所有权。19494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和同年5月《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均指出: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城市的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的,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所有权一样受到保护,到社会主义改造活动结束时,绝大部分城市土地转为国有,仅存的私有土地是作为个人生活资料的私有住房宅基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这种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城市部分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为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所确认。《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1954年《宪法》对各种所有制的建立、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方向和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决定了这种结构中诸种土地所有制不可能具有平衡发展的地位。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的是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作用,小农经济存在着导致农村两极分化的可能,是土地所有权重新集中到新生富农手中,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存在再次失去土地的危险;同时,小农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农业现代化合工业化之间的矛盾。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是新中国建设既定的政治蓝图,城市土地私有制随着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急剧发展在我国土地制度结构中消灭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新中国成立时期主要内容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