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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07 18:05:55    下载该word文档
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发〔201056、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与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机构、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本省增补基本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和回款支付。(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级国库集中支付。)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通过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室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管采分离、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真诚投标、科学评价、供应与时;(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便民惠民。第五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招标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服务。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第六条对在基本药物采购活动中做出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采购机构与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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