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阳 农 林 学 院 文 件
信农教〔2014〕11号
关于印发《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系、部、校直各部门:
由教务处拟定的《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信阳农林学院
2014年6月6日
信阳农林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以及其他对教学服务工作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因主观过错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或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围。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等四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或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1。
(一)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或后果极其严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及其申诉与复议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各系部及人事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性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教务处相关人员等兼任。
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为主任的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核教职工不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的申诉。成员包括监察审计处、组织部、校工会、教务处、人事处、实验教学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部分教师代表,其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七条 实行教学事故督察和举报制度。为及时发现、查处教学事故,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接受对教学事故的投诉、举报,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取证等工作。一经查出或受理教学事故投诉、举报后,教务处应责令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后报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结果出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责任人领取教学事故认定处理书面结果材料并签署意见。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给出结论性意见。经复核,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认定处理意见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认为原处理结果有明显不妥的,书面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要求责任人在所属单位内做出深刻检查;
(二)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3;
(三)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3;
(三)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对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可视其情节做出停教、调离教师岗位和解聘处理;
(二)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第十二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存入教师(或有关人员)业务档案,处分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达三次的系部、部门等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有关责任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系部、部门等单位应加强教学事故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凡发现教学事故并按规定上报的,只处罚事故当事人;凡发现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对知情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可比照三级或二级教学事故标准予以处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标准
2、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标准
事故 类别 | 序号 | 事项及界定标准 | 级 别 |
课 堂 与 实 践 教 学 事 故 课 堂 与 实 践 教 学 事 故 | 1 | 在教学、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不能教书育人,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或淫秽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一 |
2 | 在讲课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 | 一 | |
3 | 在教学过程中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 | 二/一 | |
4 | 无教案(讲稿或课件)上课或不按教学大纲要求上课 | 三~二 | |
5 | 教师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两学时/缺课两学时以上 | 三/二 | |
6 | 擅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二学时/超过二学时 | 三/二 | |
7 | 虽办理调课手续,但未进行补课或授课人实际未上的 | 三~二 | |
8 | 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 三~二 | |
9 |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做相应安排,致使学生空等20分钟以上或停课 | 三 | |
10 | 无正当理由,使用特殊要求教室,未提前熟悉设备操作,致使上课时间延误10分钟及以上 | 三 | |
11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主讲教师或请他人代课 | 三/二 | |
12 | 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表无故相差较大 | 三~二 | |
13 | 未按规定编制并送交授课计划表或没有授课计划表而授课 | 三 | |
14 | 未经学校同意,未完成教学大纲要求教学内容10%及以上 | 二 | |
15 | 将正常授课擅自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进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
16 | 对学生放任自流,造成学生缺课严重或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 三 | |
17 | 上课和其他教学活动中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未关而影响教学; 上课和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 | 三 二 | |
18 | 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按计划应布置实验报告或实习报告而未布置;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或批改量少于1/3 | 三~二 | |
19 |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训练、社会调查、考察等)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 二~一 | |
20 | 指导实验、实习、实训时,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不进行指导。 | 三~二 | |
21 |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 | 三~二 | |
22 |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雷同、抄袭等现象不予制止或审查不严格,而同意参加答辩,造成不良影响 | 三~二 | |
23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 二 | |
24 | 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违反评分标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 | 三/二 | |
25 | 指导(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包括时间、内容、地点等),造成不良影响 | 三~二 | |
26 | 因工作失误或个人原因造成实验、实习等未能按计划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 | 三~一 | |
27 | 未按论文(设计)、实验指导等规范进行填写、存档,不规范数量占应负责数量的比率:大于5%,小于或等于10%;大于10%,小于或等于20%;大于20% | 三/二/一 | |
28 | 拒绝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督导检查 | 三 | |
29 | 因从事第二职业或社会活动,敷衍/拒绝校内教学任务 | 二/一 | |
30 | 无故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 | 三 | |
31 | 因教学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伤害: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使学生受重伤; 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残疾 | 三 二 一 | |
32 | 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 三~二 | |
33 | 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环,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 三~二 | |
考 试 与 成 绩 管 理 事 故 | 1 | 在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有关人员重大工作失误泄露考试内容/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 二/一 |
2 | 命题教师不按时命题或交付试题造成不能及时制作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三~二 | |
3 | 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印刷错误或延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 三~二 | |
4 | 命题不认真负责,格式混乱、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试卷格式不符合学校要求,制作混乱; 命题含义或书写错误,考试开始前未及时纠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 | 三 三 二~一 | |
5 | 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出现混乱或错误,影响阅卷正常进行 | 三~二 | |
6 | 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2内有1/2及以上学生提前交卷 | 三 | |
7 | 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无法进行 | 三~二 | |
8 |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或打瞌睡或在考场内做与考试无关的事等 | 三 | |
9 | 监考教师在考试前15分钟未到考场或早退,监考无故缺席 | 三~二 | |
10 | 监考教师放松监考,听任违纪、作弊,被举报或被巡视员发现或未按规定处理并上报违纪、作弊者 | 三 | |
11 | 监考人员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试卷丢失或与考生数不符 | 三~二 | |
12 | 监考人员对学生进行公开或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学生作弊 | 一 | |
13 |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的基本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考试前未清理学生带入考场的不符合规定的物品或未检查学生有效证件;2.未按规定在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3.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4.不按要求装订试卷 | 三 | |
14 | 无特殊原因,考试结束后未在学校要求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 | 三 | |
15 | 试卷评分、统计、汇总差错率大于5% | 三~二 | |
16 | 教师不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或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二~一 | |
17 | 试卷批阅5处及以上改动未签姓名及日期;或试卷批阅改动较多,改动试卷份数达试卷总数的10%及以上 | 三~二 | |
18 | 试卷批阅后遗失试卷 | 三~二 | |
19 | 学生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后,在原始成绩报告单上无故改动成绩 | 三~二 | |
20 | 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需要更改成绩,每门课程改动人数: 1~2人;3~5人;5人以上。 | 三/二/一 | |
21 | 任课教师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或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 一 | |
22 | 课程考核无平时成绩 | 三 | |
23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涂改或伪造学生成绩 | 二~一 | |
24 | 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 三~二 | |
25 | 考试后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内,未保存好学生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试卷供核查 | 三~二 | |
教 学 管 理 事 故 | 1 | 未有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修改教学计划,造成不良影响 | 二~一 |
2 | 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或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 三~二 | |
3 | 教学规定、通知或教学文件有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 三~二 | |
4 | 未按学校规定,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不良影响 | 三~二 | |
5 | 无故丢失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造成了恶劣影响 | 二~一 | |
6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二~一 | |
7 | 新生和毕业生数据核对时,因工作不认真等造成漏报、错报学生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 三~二 | |
8 | 有关教学系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 | 三~二 | |
9 | 因错、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致使教师或学生空等20分钟以上 | 三 | |
10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 | 三 | |
11 | 遇放假或临时安排全校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 三 | |
12 | 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场 | 三 | |
13 | 教学调度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三~二 | |
教 学 保 障 事 故 | 1 | 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致使教材开学2周内不能发放,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 三~二 |
2 | 学期第1周结束时,无正当原因,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种数或本数:1—10%;1l一20%;20%以上 | 三/二/一 | |
3 | 未经教务处同意,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 三~二 | |
4 | 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 二~一 | |
5 | 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微机室、实验室及器材保管室等而影响教学活动,使上课延迟20分钟以上 | 三~二 | |
6 | 在教学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课程教学延迟进行或/无法进行 | 三/二 | |
7 |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 | 三~二 | |
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或无法进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三~二 | |
9 |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修理,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三~二 | |
10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造成严重后果 | 三~二 | |
说明:①级别中使用“/”符号的,其事故级别与事项及界定标准中“/”相对应;
②级别中使用“~”符号的,可根据事项中事故的轻重选择范围内某一事故级别;
③如果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事项未列在此表中,比照表中相关事项处理。
附件2:
信阳农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 所属单位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等级 | ||
事故简况 | |||
所在系、部、处、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事故责任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