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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经2006年9月15日修订,200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荐免试生,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了做好推荐免试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荐免试生工作的性质
第一条 推荐免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确认其免试资格,由招生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接受的选拔方式。它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所称免试是指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受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推荐免试生,是经我校遴选和确认其免试资格,并通过我校或外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推荐免试生工作安排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七学期(五年制的专业为第九学期,下同)进行。推荐和接受对象的业绩终算时间为第七学期(第九学期)开学前(当年9月1日前)。
二、推荐免试生遴选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推荐免试生的遴选,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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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既要看被推荐对象的品行和历年的学习成绩,又要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素质及其他专业特长等方面的考查。在具体操作中,要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五条 报名条件。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教学[2006]1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款),参加推荐免试生遴选的申请人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六条 必备条件。凡被推荐对象首先必须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英语已通过国家四级考试或学校学位英语考试(艺术、体育类等特殊专业通过全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位英语考试);
4、前六学期(五年制的专业为前八学期,下同)专业课(指该专业的学科核心课程和指定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依据《南昌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认定和计算,下同)不低于2.5(未实行学分制的单位则为专业课考试科目的平均分不低于70分);
5、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并且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七条 选择条件。凡被推荐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选择性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校“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获得者; 2、获得特等奖学金二次;
3、获四次以上(含四次)奖学金,并且其中至少二次为一等奖以上; 4、在全国性专业比赛(含科技、学科、文艺、体育类等竞赛,下同)或国家一级学会专业学术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
5、在全国性专业比赛或国家一级学会专业学术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并获一次奖学金;
6、在全国性专业比赛或国家一级学会专业学术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并获二次以上(含二次)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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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全省性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并获一次奖学金;或获二等奖,并获二次以上(含二次)奖学金;
8、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
9、前六学期(前八学期)考试课程(指该专业的通识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指定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未实行学分制的单位则为该专业考试课程的平均分)在本班名列前15%;
10、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艺术、体育类等特殊专业通过国家四级考试),且获得二次以上(含二次)奖学金。
第八条 以上各条为学校规定的推荐免试生遴选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各单位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但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体现择优选拔和公开透明的要求。
第九条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符合以上遴选条件的前提下,系中共党员,曾担任过学生干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愿意担任专职辅导员一年以上者,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推荐和接受(须与人事处、学生工作委员会签订协议,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考核合格后第二年就读)。
第十条 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专题报告,经学校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进行特殊选拔,并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其推荐和接受工作必须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申请人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逐级进行公示。
三、推荐免试生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 教育部下达我校当年的推荐免试生总名额分为校内接受和向校外推荐两部分。学校将根据有关原则和因素研究确定推荐免试生名额分配方案,将指标分解并下达到各学院。
国防生大队应届生的推荐免试生计划单列,由国防生工作办公室(海军驻校选培办公室)负责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提出当年拟从推荐免试生中选拔专职班主任的计划,校领导审定后计划单列,由相关学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遴选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上当年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的硕士点数、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数等情况确定各学院校内接受推荐免试生的具体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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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须根据学校的下述指导性原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指标具体落实到下属单位(系、部、中心)或学科专业(硕士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汇总公布:
1、已上当年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至少确保一名(国家规定不接受推荐免试生的学科专业除外);
2、重点向生源不好的基础学科专业和国家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3、适当向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倾斜;
4、适当向本院特色学科专业和特色专业班级(如理工试验班、中兴通讯班等)倾斜。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下达我校推荐免试生的控制名额内,学校根据学院的硕士点数、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校外对口专业的合作背景和外推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向校外推荐免试生的具体名额。国家下达的推荐免试生名额不得跨学校使用。
向校外推荐免试生的接受单位限定为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有协作关系的单位除外,下同)。各学院可以在学校遴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向校外推荐免试生选拔的补充条件。向校外推荐免试生的申请人愿意作为我校急需学科专业的师资定向培养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须与人事处签订协议)。
学校鼓励和支持我校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行申请外校的推荐免试生指标(不占我校当年推荐免试生计划),并参加其遴选接受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提倡优势互补,鼓励推荐免试生在不同地区、招生单位和学科专业之间交流。学院(系、部、中心)认为所属学科专业确有必要,可以在本学院所分配的校内接受计划之内(学校不另拨指标,少量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生和校内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推荐免试生。有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生和校内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推荐免试生意向的学院,应事先提出拟接受的学科专业、名额和补充条件等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汇总公布。
适当鼓励具备推荐免试生资格的外校学生自带指标(不占我校当年推荐免试生计划,但占当年的招生计划)申请和参加我校的遴选接受工作,但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外校推荐免试生的学习(推荐)单位限定为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申请人必须及时提交由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推荐免试生资格的推荐函和已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成绩表、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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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荐免试生登记表》)以及业绩材料等,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复试。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所下达的推荐免试生计划,不得突破或擅自将校内接受计划调整为向校外推荐计划。否则,将扣减并收回一定数量的推荐免试生名额。
四、推荐免试生工作的组织与流程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校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荐免试生的接受工作。
第十七条 推荐免试生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须成立由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领导、其他院(系、部、中心领导、硕士点负责人或教师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和接受工作。其中,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国防生大队应届生的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国防生工作办公室(海军驻校选培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院的领导、相关学院(系、部、中心)的领导和教师代表等组成,国防生工作办公室(海军驻校选培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八条 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工作程序如下:
1、发布规章。由研究生院事先公布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个人申请。凡符合推荐免试生遴选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日期内向拟报学科专业(硕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