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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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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使法律不能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不能体现本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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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执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七、“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
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教育。而“以法治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但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依法治教也不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管理教育。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无论采用那一种手段,都必须依法办事。因此,不能将依法治教简单的理解为以法治教。
八、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教育法律意识淡薄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3、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在教育法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2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则。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则。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二、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法律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法律规范。4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三、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育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教育法通过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标准。3、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教育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4、预测作用。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5、强制作用。一方面法对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加以规定,人们还必须接受。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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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经及教育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资料:我国的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1日施行
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1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71日施行,200691日修订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教育法》19969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这是因这: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它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6、它是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资料: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
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理由:1、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权力,具有明显和强制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据此可知,学校经由国家法律授权,行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2、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学校能独立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拥有如下权利:1、排队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2、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特别在损益性行政行为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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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必须保障学校有听证的权利。
资料:我国目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资料: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含义有二: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教师法》确定的。(四)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一、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的行政职权。教育行政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职权,是其依法设立时产生的。二是授予职权。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1、教育行政创制权。2、教育行政决定权。3、教育行政命令权。4、教育行政执法权。5教育行政处罚权。6、教育行政监督权。7、教育行政奖励权。8、教育行政帮助权。9、教育行政复议权。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的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学校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如下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三、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教师既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包括:1、教育教学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
教师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四、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对教师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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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基本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七、结合教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有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另一方面,教师管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应该是民主平等的,首先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次是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想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三、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原因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其原因有下: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但是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两者区别在于: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职责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3、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的产生有法定和入指定两种方式,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4、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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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为无限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
六、试述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事故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七、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八、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
制裁即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有以下四种:1、对人身的制裁2、限制行为能力3、剥夺财产4、申诫罚
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九、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行为等。从实践看,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停招、取消发放证书资格
4、教师。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1、权利受到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二、分析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行政以及推进教育法制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制、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具体有哪些?
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四、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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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五、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及程序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景申诉
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六、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有哪些方面?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七、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权行为。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
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现在哪些方面?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九、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十、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损害包含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特别说明的是,损害不包含精神损害;损害仅指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上的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剂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申诉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十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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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服的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13、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教育行政诉讼作为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2、诉权专属。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只赋予相对人,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3、标的确定。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5、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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