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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时间:2020-10-26 18:23:38    下载该word文档

2019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 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20xx 年企业退休人员 养老金调整是如何进行的呢?下文是 x 关于最新的关于 20xx 年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20xx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 20xx 年过渡期,确保“中人” 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 后退休人员 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 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 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 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 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1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 《关于规 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 ,要求 各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不得以任何 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 省人社厅明确提出,各地要坚决制止通过趸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 “趸缴”是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 付清所有保费。

20xx 1 1 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 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 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 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 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年限不足 20xx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和《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可延长缴费至 20xx 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20xx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 满 20xx 年。

严格执行男满 60、女满 55 退休 ?

《通知》再次强调,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 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企业职工 退休年龄一样,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另外,在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厅要求

20xx 年底前, 各市继续严格按照 《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 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劳社 发[20xx]51 有关规定,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 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 经过企业申报, 内部公示、 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 可靠且充分的记载。

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 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 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企业要预审未来 3 年退休档案

《通知》规定,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 间。

今后企业 用人单位 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 3 年内拟 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 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 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 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延迟期间退休待遇 由责任方负责 ; 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 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将建办理退休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或参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 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 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 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养老保险 待遇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按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 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xx]14 第二条、 第三条规定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xx 年辽宁省退休养老金月调整人均标准涨 %

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标准比上年提 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 %。预计

全省新建商品房同比增长 10%,去化周期比上年底缩短个月。

昨日,在省政协十一届十七次会议上,省政府领导通报 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和会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今年,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提案 156 件,占总数的 %。 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标准比上年提高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 %,城市和农

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 %%,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惠及 60 余万人,城乡低保家庭取暖救助实现全覆盖。

关于加强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我省实施“三 去一降一补” ,在去产能方面,化解钢铁产能 602 万吨,提

前完成“十三五”任务 ; 化解煤炭产能 1361万吨,超额完成 年度任务。在去库存方面,引导房地产去库存,预计全省新 建商品房同比增长 10%,去化周期比上年底缩短个月。在去 杠杆方面,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资本市场资源供给,降 低杠杆率。在降成本方面,采取减税降费措施 40 多项,取 消、停征、减免、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1 项, 取消和降低涉企收费标准 1100 项。在补短板方面,专项扶 贫资金较上年增长 %

20xx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xx 10 1 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 满 20xx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 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 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个 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 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于 20xx 10 1 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 缴费年限累计满 20xx 年的人员 以下简称“中人” ,按照 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 金。具体为:新办法 含职业年金待遇 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 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 高 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 超出的部分, 第一年退休的人员 (20xx 10 1 日至 20xx 12 31 发放超出部分的 10%,第 二年退休的人员 (20xx 1 1 日至 20xx 12 31 发 放 20%,依此类推, 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 (20xx 1 1 日至 20xx 930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过渡期后退 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20xx 10 1 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 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 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0xx 10 1 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 累计不满 20xx 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 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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