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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沪教委公[2005]5【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公[2005]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推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网站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育行政部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行政的实际,我委决定开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议对象本市19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二、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评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公〔20054号)的情况。网站建设:重点评议便民服务、互动渠道、教育信息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议方法(一)自查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评议内容进行逐项自查。自查结果通过“上海教育”网站“网上评议”专栏提交,并以书面形式(一式5份)报送我委公众服务处。(二)抽查我委根据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核实自查情况。(三)网上评议我委在“上海教育”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公众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情况的评议。(四)自查、抽查和网上评议的结果根据不同的权重计算后得出最后总分。四、时间节点安排2005118日至1120日进行自查;20051115日至1215日进行网上评议;20051121日至1215日进行抽查;20051130日前形成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结果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20051231日前形成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结果并进行反馈。五、组织实施我委公众服务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开展网上评议,汇总反馈评议结果(联系人:周红星、陈琼,联系电话:2311665023116651,地址: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附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评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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