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8]49号
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生。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条转专业时间通常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8周开始进行。
第四条学生所修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转专业资格:
1.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其发挥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适应现有专业学习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转专业资格:
1.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2.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定向生等;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比例应不高于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20%,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比例应不低于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5%。
第六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小于接受转入学生人数的专业,原则上应同意申请人转入;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大于接受转入学生人数的专业,按照申请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各门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的平均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确保公开、公正与公平进行,严格程序,透明操作。
第八条办理转专业程序:
1.公布计划。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拟接受转入学生的专业、人数;教务处负责协调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计划,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跨学院转专业审批表》(见附1),报所在学院。
3.转出学院推荐。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综合平衡后,统一将申请材料送至转入学院。
4.转入学院审核。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定单独的考核办法进行遴选,并将拟同意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材料及名单报送教务处。
5.确定录取。教务处按照拟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的平均成绩高低进行排序,在充分考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全校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6.被录取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凭转专业书面通知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转出(入)专业的手续,然后到转入学院开始新专业的学习。
第九条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基本程序:
1.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计划,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学院内转专业审批表》(见附2),报所在学院。
2.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拟同意转专业学生的材料及名单报送教务处。
3.其他程序同第八条
5、6。
第十条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放弃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前同时向转出/转入学院提出书面说明,不再进行转专业。
否则,一经录取,原则上须到新转入专业学习。被批准转入新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记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未修转入专业同一年级第一学年专业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的,原则上应补修。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都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等实验班或试验班学生申请转专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在高考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转专业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央财经大学转专业暂行办法》(校发〔2006〕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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