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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由于我国在湿地保护立法方面的不足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了湿地保护管理混乱、执法不力、公众参与程度低等众多影响湿地保护的问题产生。下文是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存栖息繁衍、具有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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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科技、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
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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